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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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对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包括:需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结婚登记前需申请、军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登记时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一、须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结婚登记前需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三、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四、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军官证》或《士兵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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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军人结婚的程序

一、军人结婚的程序: 军人结婚的程序: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 XX 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 N 年 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 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 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 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 3 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 二、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 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 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 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 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 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 三、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 3 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第 9 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 地所在地, 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 、 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

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 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 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四、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 4 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五、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 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 、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 职干部. (二) 、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 、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 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 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 体育八级)以上, 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 文职干部。 (四) 、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 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 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 体育九级), 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 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 、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 以上, 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 、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 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 、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 军官。 (八) 、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 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 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 官家属随军条件

,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 一样。 六、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 23 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 提倡 25 周岁结婚。 七、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 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 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 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 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 15 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八、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 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81 条规定: 第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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