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在线或现场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二)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服务。对来访人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四)进行法制宣传。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根据来访人的需求,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等。

(五)提供人民调解。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中心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六)接受投诉举报。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反馈、登记工作。

(七)上报社情民意。每月一次定期统计、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的苗头情况,及时报送局领导;开展“12348”法律咨询舆情分析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

(八)其它相关工作。中心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的工作。

 

第二篇: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

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应合理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少于 2 次,业务学习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 4、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8、办理见证: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

1、不准私自接案、收费。

2、不准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不准违反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4、不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不准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不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不准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8、不准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程序规则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由承办人或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作

好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审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由主任负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由所集体讨论或报司法局讨论。 2、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委托人按规定交纳代理费及必要的办案经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出具#5@p,并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案件。 3、承办法律事务的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4、承办人员按照委托合同内容要尽职尽责,准备好有关材料。 5、按时参加调解、仲裁及出庭参加诉讼代理等工作,结案后十天内将全部材料按顺序整理归档。

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代理案件时,发现是重大疑难、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经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收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代理中,发现已接收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示,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后作出指示。

3、在案件办结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将书面小结移交基层

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相应汇报。

4、凡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制度,造成重大错误和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1、法律工作者办案实行“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该卡在当事人办理委托合同时,一并发给当事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当事人根据办案情况,据实填写返回本所。

2、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装入卷宗内备查。

3、法律服务所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年进行办案质量评选工作,对办案质量好的人员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计划、总结、统计上报制度 1、按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表报工作。

2、做好业务工作的信息反馈、简报材料和年度计划、总结的上报工作。

3、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分别做好调解纠纷、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业务收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1、凡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办案的文书材料、各种统计报表均应立卷归档。

2、办案必须有记录,所有办案记录笔录一律由经办人和涉案人员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所办案件的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律立卷归档,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分门别类装订,档案卷内目录、档号登记书写规范、准确。

4、做好保密工作,档案材料不得随意传播或转借他人传阅,内部需借阅参考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服务所组织人事制度

1、对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的人员,要求在所里执业的,本所实行准入控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并负责申报执业登记, ,实行持证上岗。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本所对己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的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在所管理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岗位责任、年终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项管理。

4、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完成个人量化管理指标,履行聘用合同的

义务。对年终被考核为优秀、称职的人员,本所予以续聘;对于调离、辞职或被本所辞退、开除的人员,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予以注销。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及选择诉讼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如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有权要求接待的法律工作者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有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证》

二、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如委托的当事人不按委托协议约定及时交纳法律工作者代理费, 本所将有权与委托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有关机构及当事方的制约;本所对代理的案件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后,对以上机关的侦查、 检察、审判及仲裁文书确定的结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所不保证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必然胜诉。

五、经向当事人告知如上及如下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风险均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

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 ,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确认: 接待法律工作者身份合法,并已告知

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所工作职责 1、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2、对外统一接受当事人申请,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纠纷及民间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3、对外接受办理见证业务,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于审查和证明。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

供法律援助或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5、对外承担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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