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值班加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加班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夜间值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四、值班补助标准

1、日常夜间值班,每人每次补助10元;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加班补助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干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

每次按2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2.休息日(周六和周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3.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发给100元补助。

六、对出差、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七、发放值班加班补助,采取办公室汇总申请、分管负责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

八、相关负责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加班工作的管理,从严控制值班加班补助发放。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 加班审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 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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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第七条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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