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权利请求书——(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恢复权利请求书

恢复权利请求书(与国防专利申请相关文书)

恢复权利请求书知识产权专利事务

恢复权利请求书知识产权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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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国防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权利的理由。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020029150920000133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来源: /ws/detail11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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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

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与国防专利申请相关文书)

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知识产权专利事务

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知识产权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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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两份。

二、本表第①栏应当填写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编号。

三、本表第②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国防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本表第④栏中的延长期限仅指指定期限。

该指定期限是指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如申请人需对上述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中止程序请求延长的,不应当使用本表,而应当使用延长期限请求书。

七、本表第⑦栏,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020029150920000133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来源: /ws/detail1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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