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1]

社区戒毒协议书

戒 毒 人 员 : 戒 毒 地 点 : 签订时间:

普宁市 镇(乡场街道)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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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协议书

甲方:普宁市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和普宁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乙方应当在普宁市 社区戒毒工作站接受社区戒毒,甲方应当管理、帮助乙方戒除毒瘾。社区戒毒时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成员: ,单位和职务: ;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 2

现住址: ,服务处所: , 联系电话: ,初吸时间: , 戒毒经历: , 戒毒地点: ,电话: , 亲属或监护人姓名: ,电话: 。

一、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自觉服从和接受甲方及其指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小组的管理、监督和帮助。

(二)戒毒过程中出现急性戒断症状的,应当主动请求甲方协助或者主动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脱毒治疗。

(三)每两周主动向甲方如实报告戒毒情况,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平时应当随传随到。

(四)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检。

(五)离开普宁市二日以内,或者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点但不离开普宁市五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一天就离开事由、时间、随行人员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及时销假;

离开普宁市三日以上(含三日)的,应当提前一天就离开事由、 3

时间、随行人员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及时销假。

(六)确需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就变更事由、新执行地详细地址及亲属(监护人)意见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新执行地执行。

(七)经批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及其所指定的乙方所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各成员根据本协议和各自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措施,依法管理、监督乙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帮助乙方戒除毒瘾。

(二)第一年每两周,第二、三年每月至少一名成员与乙方见面一次,了解乙方在社区戒毒治疗、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提供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治、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辅导和帮助。

(三)积极协助解决乙方的实际困难和推荐就业;动员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四)发现乙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应当协助其亲属(监护人)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4

(五)督促乙方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测。

(六)对乙方提出的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点,或者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点,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申请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审批。

(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并记录在案;对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立即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乙方社区戒毒执行完毕,应当及时报请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严重违反《戒毒条例》之规定的,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三)乙方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协议终止

(一)自社区戒毒期满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二)自乙方被依法拘留、逮捕之日起,本协议中止,释放后继续履行本协议;

自乙方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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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社区戒毒工作站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6 年月日

 

第二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1)

附件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甲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盖章)

乙方: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 ,联系电话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详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戒毒情况阶段评估、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以及其他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 1 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2、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1次戒毒情况。

□社区康复人员每2个月至少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3、请假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的区、县(市),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外出期间,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4、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或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治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 2

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的应当提供接受地街道(乡镇)同意接受的书面证明。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5、驾驶证管理

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禁毒工作部门保管。在社区戒毒期间如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在上交驾驶证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对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但已稳定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3个月以上的,可以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C1(不含)以上驾驶证的,应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1、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3、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保管的。

社区康复人员有上述1、2项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 3

协议。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此协议壹式贰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本协议时请注意准确选择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