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按不同年度单独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整理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四)补正通知书;

(五)立案审批表;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八)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第三人提交的答辩及相关材料;

(十一)询问笔录;

(十二)调查记录;

(十三)听证记录;

(十四)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五)勘验、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十六)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十七)专家咨询意见;

(十八)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相关材料;

(十九)结案审批表;

(二十)结案报告;

(二十一)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

(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

(二十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回执单;

(二十四)备考表。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按A4版面规格入卷,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加衬边;

(三)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文书材料,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装订沿左侧线装。

第八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按有图文的页面计算,逐页编号。页号编在文件下端,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清楚完整。

第十条 归档文件应在每卷文件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备考表应置于归档文件的最后,填写盒内文件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等。

第十二条 本年度的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应当于下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

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

(2014.3.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准确。

第四条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案件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五条 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编制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将全部证据材料以A4纸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第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三份,其

他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并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第十条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和证据、依据材料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对被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提交而未说明或提交,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出现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代领、代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及时呈报被申请人批办。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答复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送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经法制工作机构形式审查后报被申请人审批。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全部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必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内容

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熟悉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委托代理人一般由具体承办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可书面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或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对不按要求进行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督促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被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措施,并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90日内将落实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行政复议答复

职责、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的,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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