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建申请书

危房改建申请书

城郊乡马源亭村村委会:

我系城郊乡马源亭村村民,自住房屋为上世纪80年代建设土坯房,自建房至今,已有30多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自20xx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乡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并给予批准进行危房改造。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与被执

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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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永非诉行执字第1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永兴县城关镇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曹旭日,男。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蒋慧明,男。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住房资金缴交字[20xx]136号住房资金缴交通知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住房资金缴交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调处理,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该资金缴交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20xx年x月x日作出的住

房资金缴交字[20xx]134号住房资金缴交通知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1053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卫 华

审 判 员 杨 家 明

审 判 员 李 晓 良

二○○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李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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