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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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九)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专项检查。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检查。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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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粮食流通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粮油库存、夏粮收购、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事项组织专案调查。

(四)以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诚信评价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五)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粮油库存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相关资料、资格证书等。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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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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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一)检查是否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承储要求。“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检查是否实施下列行为: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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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四)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收购、轮换、动用等计划、命令。

(五)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管理地方储备粮,重点检查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库区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仓储管理、科学储粮、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开展日常性检查。

(二)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春季组织1次,检查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指导和监督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凭证。

(三)库存粮食数量现场检查的内容措施:现场检查库存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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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的保管账、专卡、记录簿等资料,并可采取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必要时可采取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四)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检查内容措施: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五)对发现问题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地方储备粮管理发现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向有关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内容,要求其提前做好备检准备。对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采取不提前通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书面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所做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检查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对地方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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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检查结果或下达的整改通知,跟踪督查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有关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对影响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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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烟台市粮食局关于细化分解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与后果、违法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海阳市粮食局关于细化分解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三、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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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烟台市粮食局关于细化分解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要求,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制定《海阳市粮食局关于细化分解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着眼于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拾遗补阙、有章可循、综合裁量、便于操作的原则,实现粮食领域行政处罚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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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家建议自贸区多措并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专家建议自贸区多措并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海外投融资,“向左还是向右”?

专家建议自贸区多措并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20xx年底,天津与广东、福建携手进入第二批地方自由贸易区的名单,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释放"制度红利"积累实践经验。多位专家认为,自由贸易区势必带来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政府管理约束力的弱化,简洁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成为改革的关键点。--事中事后监管决定自贸区改革成效。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周立群认为,从上海自贸区实践经验看,自贸区主要实施的三个方面改革,都存在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政府管理约束力弱化。这也使得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点。

一是"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政府将对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进行明文规定,而负面清单不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企业都可以做。较之以前管理外资一直采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限制、禁止企业进入的行业进行严格审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企业的门槛明显低了很多。

专家认为,市场主体的"宽进"对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提出了新挑战,这也是目前国内四个自由贸易区试点探索的重要内容。

二是扩大开放。自贸区有别于以货物贸易和制造业为主要开放范畴的保税区,它有金融服务内涵。保税区强调物流与商品贸易便利化,自贸区强调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前者主要由海关监管,后者由于涉及贸易、金融、投资及基础服务,日常管理和审批程序复杂,关联部门多。

对自贸区而言,凝结监管网络的难度远远高于界定开放领域的难度,管理的进度势必滞后于现实需要。建立监管协调和跨境资金监测机制,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安全网日显重要。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自贸区探索将全部审批程序尽量压缩,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自贸区要求所在地政府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借鉴国外成熟模式进行政策创新,为顶层设计进行宏观思考。

周立群认为,从目前看来,自由贸易区改革挑战与机遇并存,根据上海自贸区的实践经验,其改革最大亮点是"负面清单",最大难点是事中事后监管。

--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自贸区要求

自贸区监管指政府部门通过特定机构对交易行为主体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定,是特定内涵的政府规制行为。海关是自贸区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但专家认为,传统海关监管方式弊端凸显,难以适应自贸区发展的要求。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博士后曹知修介绍,我国现行海关监管制度属规则性监管模式,其通过体系化法律法规对贸易投资活动主体进行约束管制,体制内的海关及"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专家建议自贸区多措并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海外投融资,“向左还是向右”?

面对自贸区数以万计的新增企业,现行监管力量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是典型的"少数人监管多数"。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疲于应对大量增加的企业,很难及时有效地适应新规则,满足投资、贸易、金融便利化和创新的需要。

另一方面,自贸区要求建立完善综合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专家认为,目前我国自贸区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尚未成形,监管覆盖面宽但部门分置、缺乏联系,法律制定、执行、识别、监管、授权等缺乏整合、难以监管始终,也远未形成包括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社会信用、企业年报公示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市场监督制度体系。

周立群说,较为成熟的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可参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快速反应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全面整合了法律制定、执行、识别、监管、授权以及国际合作等职责,实现了对银行信贷服务、资产管理、商品期货交易、国际证券交易所、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等多项目的有效监管。

--多措并举提升自贸区监管能力

对于建立完善天津自贸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多位专家建议,应借鉴国内外经验,多措并举提升监管能力。

一方面,做实"社会参与委员会",赋予其更多监管权,鼓励市场主体和广大民众参与监管,增加监管力量。

周立群说,社会参与委员会实际上是一种制度设计,以此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数人的参与来提升自贸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能力。同时,它也将有效地参与自贸区制度创新,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和自律体系建设,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督体系。

在监管方式上,分类管理出入区人员,对在区内参观购买物品的临时人员采用一般通行证,对出入自贸区的特殊人员采用特殊通行证、居住证,将有效推动特殊监管区内外的融合衔接,提高监管审查效率。 在实施货物分级监管方面,可借鉴台湾自由港区惯用的货物分级监管方式,即根据区内企业营运能力及自律程度进行分级,赋予信誉良好企业较大经营弹性,必要时甚至可以对信誉佳的高级别企业实施入场检查和抽查等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以此对其进行鼓励。

针对监管力量不足,专家还建议引入"监管外包"的制度,即借鉴香港国际机场的监管外包做法,更多发挥企业力量,让被监管者相互监管。据介绍,香港国际机场共有两个自由空运货站,分别由亚洲空运公司和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两家私营企业管理。香港机场管理局与这两家公司签署经营合约,对其日常管理不作干预,两家公司分别经营各自的监管业务,互相监督,同时还接受公众监管。

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方面,周立群建议借鉴德国自由贸易港"全通关"综合体系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在监管范围上,不仅涉及口岸税务、航运、外汇、空运等,还应涉及金融、仓储、运输等中介机构以及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等。建议将多部门全部纳入综合监管内容,并对其进行一次性全面查验,以实现商品货物在区内区外的直接对接。

此外,要保证监管反应速度快、效率高,必须赋予自贸区法律制定、执行、识别、监管等职责,使之对各类问题做出快速反应有责任、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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