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安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同公交事认[2009] 号

时间:20xx年1月25日23时50分许 天气:晴 地点:同云路青矿工业区入口西

交通事故当事方基本情况

李卓,男,32岁,19xx年1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身份证号:14xxxxxxxxxxxx,初领执照日期19xx年2月,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140201103664,肇事车型及牌号晋BLZ086马自达轿车,车主任建华。

贺彩琴,女,16岁,19xx年5月生,大同市矿区人,现住址大同市矿区晋华宫矿马武里、行人。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月25日23时50分许,李卓驾驶晋BLZ086马自达轿车沿同云路由东向西行至青矿工业区入口西道路处,将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贺彩琴撞倒,造成贺彩琴受伤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过错及责任:

李卓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

行。”之规定的过错行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李卓负事故全部责任。

贺彩琴无责任。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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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20xx年2月28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现申请。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事故的时间、地点:

20xx年8月25日,青银高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到吕梁市柳林县军渡收费站方向741km处。

当事人身份事项:

车主:

凡小群,男,19xx年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第30组,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

凡三虎,男,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第30组,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系事故中死亡的车主凡小群的胞弟,代理凡小群办理本次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闫长江,男,19xx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第28组,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司机:

王小强,男,19xx年10月20日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江匠村东坡路31号。身份证号:1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1xxxxxxxx。

李运利,男,19xx年2月5日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大箕乡申匠村,身份证号:1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2xxxxxxxx。 事故的经过及损失情况:

20xx年8月25日,在青银高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到吕梁市柳林县军渡收费站方向741km处,王小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HC8815的解放牌新大威货车头部冲过路中间的隔离带,致使本车车上人员凡小群(本车两位车主之一)、李运利(本车两位司机之一)被甩出车外,凡小群当场死亡,李运利被送到吕梁市人民医院救治,车辆驾驶室损坏严重。

协议正文:

经调解协商,几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司机王小强进行司法程序(如取保候审等)所需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王小强自己负担。车主闫长江与凡小群的家人(代理人为凡三虎,凡三虎系已死亡车主凡小群的胞弟)不追究王小强的一切责任。

二、司机李运利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闫长江承担,随着医院治疗的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三、凡小群的丧葬费和凡小群女儿的抚养费全部由凡三虎(凡小群的胞弟)承担。

四、车辆损坏赔偿事宜由闫长江与相关保险公司交涉办理。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处签字生效,几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就此结案。

当事各方签字:凡三虎 ( ) 闫长江 ( )

王小强 ( )李运利 ( )

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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