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流程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流程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点击可下载)一式两份;

(二)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新.doc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五)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指导律师执业年限证明(加盖公章);

2、新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 +照片页+最近一年年检注册页)。

(六)实习证原件。

三、审批:

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实习人员转所申请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四、要求:

1、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自转所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律师事务所负责核对指导律师执业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以上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

 

第二篇:实习人员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流程(试行)

实习人员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流程(试行)

一、办理条件: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七)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律师。

三、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二)实习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三) 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包括姓名、执业证号、最近一年度年度审的信息);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要求

1、律师事务所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向市律协提出变更指导律师的申请。

2、律师事务所负责核对指导律师执业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以上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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