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个体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为: 。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延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2013 年10月29日

 

第二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名预核准字[2012]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元)的企业名称为: ***********************

住所:*******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投资人 投资额 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20xx年 月 日

注: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

常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

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

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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