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0xx0831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营业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填写“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的相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7项和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篇: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

4、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

5、 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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