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填写要求

封面 

(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如:化妆品)

(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如:化妆品)

(3)委托企业名称:填写委托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4)联系电话:填写委托企业有效的联系电话。

(5)联系人:填写委托企业负责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人员姓名。

(6)被委托单位名称:填写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7)联系电话:填写被委托企业有效的联系电话。

(8)联系人:填写被委托企业负责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人员姓名。

(9)申请日期:不用填写。

一、    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2)住所: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名称。

(3)组织机构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同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编号。

(5)成立日期:同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 。

(6)经营期限:同营业执照的规定。

(7)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8)注册资金:同营业执照。

(9)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总额、年利润等项经济指标,均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10)             法定代表人:同企业营业执照 。

(11)             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

(12)             质量保证负责人:企业质量主管。

(13)             联系人:同封面。

(14)             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按企业实际填写。

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1)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地址。此地址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生产地址一致。

(2)生产许可证编号:被委托企业的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号。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

(4)获证产品名称:被委托企业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产品名称(包含产品名细)。

三、委托合同情况

(1)委托托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如:化妆品)

(2)委托产品单元:委托企业委托被委托企业加工产品的产品单元名称。被委托企业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产品必须覆盖委托产品单元。

(3)委托合同编号:同委托书上的编号。若无可填写“无”。

(4)合同期限:同委托书。

(5)合同总产量:同委托书。

(6)合同总产值:同委托书。

(7)合同公证单位:同公证书。

(8)合同公证时间:同公证书。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1、委托方有证的,两种标注式样:

第一种:同时标注双方的信息

第二种:仅标注委托方的和被委托方的实际生产地

 

2、委托方是经营性,不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式样:

 

 

第二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沪餐证字                     

上 海 市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申请书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材料中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本申请书中的许可类别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5、申请人提供本申请书同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

(5)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8)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②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③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④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⑥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同时提交连锁餐饮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9)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基本情况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核查表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

注:

①各餐饮服务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平面图的烹调间位置应标注5。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餐饮服务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编号)。如在编号为19的空格内填写“厨房(3+4+5)”,表示该厨房包括了粗加工、切配、烹调三项用途。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餐饮服务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的资料前的□内打“√”)

□1、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

□5、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9、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②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③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④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⑥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同时提交连锁餐饮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加工配送即食食品的,还应提交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现向贵局提出上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核查表

(本页由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后填写)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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