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买卖合同

树木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甲方愿将其位于崇仁县六家桥三叉路口的松木和果树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6万元。
一、买卖树木价格表。

买卖树木地块登记明细

注:面积按每亩667 平方米计算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按照约定收取乙方购买是树木16000元人民币。
2
、甲方承诺有出售上述是树木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
、为乙方提供采挖树木的便利条件,负责处理采挖、运输树木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及各部门、村委、人员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采挖、运输、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租凭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8416

 

第二篇:林木买卖合同

十、本合同必须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鉴证后生效。承包合同文本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发包方:吉乐乡 村民委员会(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承包方: 负责人;(签字)

鉴证机关:吉乐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公章)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山林林地地块登记明细

林木买卖合同

注:面积按每亩667 平方米计算,面积数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面积以林业部门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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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林 木 买 卖

合 同 书

甲 方:法人代表: 乙 方: 乙方代表人: 第1页

林木买卖合同书

卖方:梅河口市吉乐乡 村民委员会(甲方) 买方: (乙方) 依据新 《 森林法 》 和 《 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 的有关规定,根据复兴村的自然情况,经村两委会讨论和实地踏查,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复兴村的四方山段林木评估作价出售给个人(乙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特拟定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 村 处的林木亩;设计蓄积登记详见本合同第4页。

元/立方米,乙方同意购买 立方米,合计金额: 整( 元),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交齐。

三、乙方购买的林木所有权从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即:年月日)。承包期限为 年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林木归乙方所有,如没有进行采伐合同期满,所有林木归乙方所有,林地需与甲方延续合同。经甲方批准同意后乙方可以转让、抵押、出售和亲属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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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乙方的申请合理分配林木采伐指标,不经林业部门批准,乙方无权采伐自己的林木。

五、甲方出售林木后,对已售出的山林依据林业法规继续行使行政管理权。乙方购买林木后,在甲方统一规划设计下,有山林的自主经营权,也有依法管护的责任。要遵照林业法规的各项规定自觉经营管理好山林,乙方在未获取采伐证书前,在自己山林中砍伐的林木一律按盗伐林木处理。对盗伐滥伐木材案件的当事人暂时查不清的,木材一律由林业的执法单位收管。

六、乙方要认真按甲方的要求自觉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搞好植树造林,出现灾情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七、违约责任:

1 、双方签定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在购买后,必须按林业部门的规定执行,如不按合同规定或擅自改变林貌,甲方可随时终止买卖合同,对乙方造成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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