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制度

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代表广大职工群众就企业的生产、安全、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做好此项工作,依据《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晋城煤业集团民主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

二、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审查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并进行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提案整理、分类、登记后,分别送交企业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实施,对事关企业重大问题的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及时反馈提案落实情况,汇总、总结提案落实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的具体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四、提案征集、处理的一般程序: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案表印发给职工代表。

(2)由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的要求,填写提案表。由代表团(组)、班组等以集体名义提出的,需由代表团(组)、班组负责人签名;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还要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职工代表附议同意并签名。于大会召开前交提案审查委员会。

(3)根据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又切实可行、合乎提案要求的原则,由提案审查小组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并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4)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后表决通过。

(5)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经理(厂长)和有关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部门

应按要求做好落实提案的计划安排。

(6)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大会提案的落实,并积累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各有关部门落实每项提案以后,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由提案人签字确认,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落实。

(8)各项大会提案的内容、审查、立案、领导批示、责任单位、落实期限、检查情况、落实结果、提案人意见等均应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小组须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实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委员会确定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的工作方案,起草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

五、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印制提案征集表,以职工代表团为单位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征集表。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后,填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前提交所在职工代表团(组)团(组)长。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一周内各职工代表团(组)长指定专门负责人,将收集的职工代表提案表,提交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七、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二周内对征集的职工代表提案进行分类、审查、立案、统计、登记。

八、召开提案征集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对立案的职工代表提案签署处理意见,责成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落实处理。对不够立案条件的提案,责成有关人员及时退还提案人并予以说明。

九、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月,提案征集处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将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各基层单位(子公司、分公司)、产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篇: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试行)

(SDLQ)QB—GH—01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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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职工代表(以下统称提案者)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职工代表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加强与职工群众联系,推进集团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托集团公司行政的支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职工群众安定团结的局面,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打造公司成为综合型企业集团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可从本届职工代表或工会积极分子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等同于该届工会委员会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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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集团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工会委员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整体作用。

(九)建立与事业部、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提案委员会可报请工会委员会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工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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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会议期间还可以代表团(组)或者联团(组)名义提出。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后,可以以本人名义提出提案。

(三)工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须是下列内容:

(1) 有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2) 有关集团公司改革改制、生产发展、经营管理、劳动竞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3) 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规章制度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下列内容均不列为提案:

(1) 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有抵触的问题。

(2) 集团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 属于基层单位职责范围以内的问题。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工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按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的要求填写提案表,代表团(组)长审查签字后统一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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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国家明令禁止的;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作为大会提案处理,由提案审查委员会集中征集并审查立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工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随时受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集团公司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部门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事业部、各控股子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提案立案后,交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处理落实,一般应在接收五十天内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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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办理复文直接转送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工会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本届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阅示,并建议集团公司领导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应随时检查监督有关方面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 应该解决而又具备条件的问题,是否已经迅速解决。

(2) 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订出规划,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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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向提案者作了认真解释,取得谅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公司,各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监督实施;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修改权属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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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第(一)届( )次 号

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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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提案内容须是集团公司权限解决的有关深化改革、经营管理、战略规划、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

2、提案要一式三份,由承办部门签复处理后自留一份备查,其他二份送提案审查委员会。

3、提案一事一案,方案简练、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4、提案表的填写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9

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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