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一、《垃圾管理计划》实施人员职责

1、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驾长,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

(2)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具体实施负责人职责/客船环保监督管理员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    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    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5)    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6)    负责本船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宣传工作:

(7)    负责本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    禁止本船船员及乘客向长江投弃垃圾:

3、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1)船上的         负责日常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2)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保持收集、储存点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4、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2)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全体船员职责

(1)严格遵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认真参加参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        指令参加应急演习处理工作。

 二、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1、禁止向长江水域排放垃圾;

2、本船已在                                                             

                                  、处按规定设置宣传告示牌;

3、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垃圾接收单位处理;

4、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船舶垃圾记录簿》;

5、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6、尽量选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7、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8、卸货时产生的垫舱物料等及时送到港口接收设施,不留存在船上排入江中;

三、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报告

1、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2、报告的内容有以下几项:

(1)船名/呼号

(2)船籍港

(3)日期和时间

(4)船舶位置

(5)实际发生的垃圾污染状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原因

(7)采取应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四、垃圾收集

1、本船配备收集垃圾用的容器有                     ,这些容器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船员生活区走廊、机舱和甲板等处;

2、对垃圾应分类收集

“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气物;

“兰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其它垃圾;

3、带有病菌的食品废气物及其用具、有毒有害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储存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照有关规定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五、垃圾处理程序

1、本船在厨房设置粉碎机       台,由厨工负责管理使用;

2、本船在                             设置垃圾储存点;

3、装卸货物产生的废气物,在开航前送望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4、船舶到港前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实施负责人作好垃圾接收计划并与接收单位联系,到港后及时将垃圾交付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处理。

六、培训与教育

1、本船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及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1997年第17号令《防止船舶垃圾及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教育全体船员严格“垃圾管理计划”要求管理垃圾;

2、首次到达一个新的港口时,及时向全体船员宣传港口对垃圾管理的规定和特殊要求等。

3、对使用或管理垃圾处理设备的船员,经培训后在上岗工作;

4、对新上船的船员及时进行“垃圾管理计划”教育。

附录:

附录一  各港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地址、电话、邮编

附录二  长江各港航(务)监督机关电话、地址、邮编

有关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电话及通讯地址

有关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电话及通讯地址

有关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电话及通讯地址

有关港航(务)监督机关电话及通讯地址

 

第二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梁山华通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内部文件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前        言

Introduction

1. 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V 1995年修正案第9条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 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3. 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编写。

4. 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垃 圾 管 理 计 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1.               《垃圾管理计划》实施人员职责

1.1   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其主要职是:

1)  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

2)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1.2   具体实施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  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  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5)  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1.3   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1)  船上的服务员负责日常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2)  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  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1.4   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  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2)  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5   全体船员职责

1)  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  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               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2.1   本船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和储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处理;

2.2   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尽量减少在海上的排放量;

2.3   本船在海上排放处理垃圾时,严格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V 的规定;

2.4   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2.5   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   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包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7   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2.8   在港内卸货、修船时,产生的垫舱物料和修船垃圾,应及时送往 港口接收设施。

3.               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反应

3.1   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3.2   船长或大副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船名/呼号

2)  船籍港

3)  日期和时间

4)  船舶位置

5)  发生的垃圾污染状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  原因

7)  采取的应急措施

8)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4.               垃圾收集程序

4.1   收集容器

1)  船上设有桶、袋、箱,三种分别有明显标记区别,用于收集不同类型垃圾用的容器;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2)  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盥洗室、船员 生活区走廊、机舱和甲板等处所;

3)  垃圾收集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收集点的容器排空或收集按不 同类型分别送往加工点、短期储存点或长期储存点。

4.2   收集程序

1)  一切塑料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灰渣)全部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2)  含油抹布和已经污染的破布送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3)  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储存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照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5.               垃圾处理程序

5.1   船上垃圾处理设备

1)  船上的厨房没有设置粉碎机,用于粉碎食品废弃物,由厨工负责管理使用;

2)  本船装置没有配备焚烧炉,用于焚烧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烧的垃圾。

5.2   粉碎加工处理

1)  食品废弃物,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并且不在特殊区域内、经粉碎机粉碎,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排放入海;

2)  船舶在禁止排放区时,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排入一个贮存柜,不能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也不能贮存在含有油污水的舱底或油舱内。

5.3   压实处理

1)  为便于贮存、易于输送到港口接收设备或在海上排放,对可压实的垃圾应在船上进行压实处理;

2)  各种垃圾压实方案列于附件四;

3)  垃圾压实前应将体积减小以便容易送入压实机或经磨碎机磨碎提高压缩率和减少贮存场所;

4)  未磨碎的塑料,纤维板的纸板,体积大的货物容器和厚金属件,蓄有压力的容器等垃圾不能压实。

6.               垃圾贮存程序

6.1   本船在驾驶台,机舱,船员房间和餐厅设置短期垃圾储存点,在 尾甲板后部设置长期储存点;

6.2   必须送往岸上处理的垃圾,按长期贮存要求,在长期贮存点贮存;

6.3   可从船上直接处置排放入海的垃圾送往短期贮存点贮存或不贮存;

6.4   在贮存点垃圾分类装入罐、桶、箱、袋或其它容器内;

6.5   短期贮存的垃圾,当船舶航行到非禁止排放区时,可将垃圾排放入海;

6.6   长期贮存的垃圾必须装入有严密、坚固盖子的罐、桶、箱、袋等容器内;

6.7   对带有病菌的食物废弃物及其相关垃圾,应贮存在密封容器内并标上清楚标记,准备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7.               处理排放程序

7.1   船舶在港内或禁止排放区域,将可在海上排放的垃圾送往短期储存点,按垃圾类型分别装入储存容器内,准备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或船舶航行至非禁止排放区域时排放入海;

7.2   在海上直接排放垃圾时,首先确认船舶是否处于非禁止排放区域,检查要排放的垃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7.3   对可能散落或漂浮的垃圾,经压缩加工或附加重物后再排放入海,使其容易沉底不漂浮在海面上;

7.4   被油或有毒化学品物质污染的垃圾,必须经严格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再排放入海或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7.5   装卸货物时产生的废弃物,一般都再开航前送往港口接收设施理;

7.6   船舶到港前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实施负责人作好垃圾接收计划并与港方联系,到港后及时将垃圾送往接收设施。并索取具体说明所接收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而且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二年。

8.               培训与教育

8.1   船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教育全体船员严格按“垃圾管理计划”要求管理垃圾;

8.2   首次到达一个新的港口时,及时向全体船员宣传港口对垃圾管理的规定和特殊要求等;

8.3   对使用或管理垃圾处理设备的船员,经培训后再上岗工作;

8.4   新上船的船员及时进行“垃圾管理计划”教育。

附件一

船上垃圾处理方法选择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附件二

海上垃圾倾倒规则概述

A: 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

B: 特殊区域垃圾倾倒规则的生效必须符合附则V第5(4)b。

C: 近海平台和相关船舶系包括从事海底矿藏资源勘探或开发的固定

   和移动平台和所有停靠其边船舶或其周围500m内的船舶。

D: 当垃圾与具有其他不同处理和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

   时,其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附件三

船上产生的垃圾的压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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