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怎样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湖北省竹山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汪冬谟

邮编:442200 电话:139xxxxxxxx

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整个案件作出一个归纳总结。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案件整体情况,为案件的合议和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提供系统、翔实的总结性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须紧扣违法行为和证据材料进行表述,必须全面准确、清晰明了地反映案件事实。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翔实准确地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准确认定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对自然人应详细说明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有《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对其合法证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内容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准确予以说明,调查清楚其行政隶属关系,以便准确认定其主体资格,避免发生主体上的认定错误。

二、叙述违法事实应从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后果六大要素入手,抓住被证据证实的关键环节,说明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清楚明了、客观真实地列举出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叙述要层次分明、定性准确,统计数据绝无差错,起止时间准确无误,当事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了。对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哪种社会关系、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性质严重程度等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涉及到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更要翔实叙述,切忌夸大、缩小或主观臆断,以确保客观准确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公正公平地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1

三、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要进行分类梳理和筛选,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材料要收集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证据材料要有相关证据排除矛盾,从而使所有证据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证据材料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并具备惟一性、排他性和一致性。同时叙述证据时,不仅要叙述对案件定性有利的证据,更要特别注明对案件定性不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据以做出客观公正的案件定性。

四、要准确说明处罚的理由,并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首先简明扼要地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法某条某款某项的规定,其次是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及理由,最后是依据某法某条某款某项的规定,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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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浙江省青田县烟草专卖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叶丽云,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10月27日,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洋肚后般洋3号,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籍贯: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33xxxxxxxxxxxx77A,有效期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31日,联系电话:159xxxxxxxx。 案件编号: 青烟专立字[2010]第010号 立案时间: 20xx年6月24日

案件事实:20xx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当事人叶丽云的经营场所依法亮证检查,当场从柜台内查获牡丹(软)1.8条。因卷烟质量有疑,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扣留。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牡丹(软)1.8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牡丹(软)0.4条。本局于20xx年6月24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xxxxxxxxxxxx77A,当事人侄女于20xx年6月23日送给当事人卷烟牡丹(软)2.0条。之后,当事人将牡丹(软)2.0条放置在位于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自设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牡丹(软)35.00元/条,期间被当事人丈夫(季梦麟)抽掉牡丹(软)0.2条,剩下牡丹(软)1.8条,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63.00元,截止20xx年6月24日,卷烟被本局依法扣留之日,1.8条还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于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烟草专卖品扣留通知书”、“涉案卷烟查获

现场照片”,证实了20xx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查获牡丹(软)1.8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扣留的卷烟牡丹(软)

1.8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叶丽云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以上牡丹(软)卷烟的事实及销售卷烟牡丹(软)的价格。

案件性质:根据当事人的供述,通过审理查证,证实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理意见:鉴于当事人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认知态度较好,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63.00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25.20元,上缴国库;

三、保全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牡丹(软)1.8条(质检损耗0.4条)予以公开销毁。

调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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