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_在里面_有关于如何写行政处罚的调查报告的相关材料_可以给法学的同学一小点的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罚结字[ ] 第 号

调查时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调查单位情况: 调查人: 案由: 调查事实: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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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限公司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案 当事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20xx年7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经办有机产品认证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获悉为该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的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涉嫌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20xx年8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质监立字〔2013〕189号)。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了当事人为**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具体细节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后还对当事人服务的另一家公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证实当事人存在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现已查明:1、当事人成立于20**年*月*日,20** 共 5 页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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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有效期至20**年*月*日;2、当事人在**市境内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共3家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水产有限公司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为**水产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xx年开始至今,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xx年开始至今;3、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xx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7月3日至4日,20xx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至6月14日,两个检查时期均为*海禁渔期,不是*海野生水产品的生产(捕捞)阶段,也不是**公司的加工阶段(11月至12月),且两次现场检查均以卫星定位界定海捕区域水质符合有机要求而非实地检查**公司签约的全部渔农的形式进行,同时**公司仅将加工用水水质送检而无生产水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解释直接援引**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公告的海洋水质检测结果而不单独做生产水质检测不违背认证规则),故当事人在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检查时间未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在20xx年和20xx年的现场检查中均存在未全部检查该公司委托**公司签约并集中采购的所有种植农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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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组织情况;

2、20xx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水产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房锦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通过现场检查和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xx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提供的当事人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xx年开始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检查时间为*海禁渔期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事实;

4、20xx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xx年开始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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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年12月2日第34号公告、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3.4.2条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第5.3.4.3条规定,多个农户负责生产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第5.3.7条规定,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xx年和20xx年的检查时间均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有违上述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属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裁量理由: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并应检查全部农户以及委托人出具环境水质检测报告三项程序均为该规则的必要的、核心的程序,缺乏上述程序的有机产品认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也有损有机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秩序。当事人作为自20**年起即获准从事认证服务、迄今有逾十年从业经验的大型专业认证机构,未严格遵循《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在为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减少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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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80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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