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朱清华,女, 19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八村民小组。

被告人:郭盛,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被告人:朱花花,女,19xx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案由:故意人身伤害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盛,被告人朱花花故意伤害罪,并处3年有期徒刑。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郭盛、朱花花支付自诉人已支出的医疗费:24339.42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医鉴定费:1300元、误工费:(住院天数108天+误工日鉴定120天)*50元/天=11400元、护理费:(50元/天*108天)=5400元、伙食补助费:(8元/天*108天)=864元、营养费:(6元/天*108天)=648元、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5789元/年*20%*19年=21998.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2150元。目前总计76099.4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4日上午7时许,自诉人因自家土地被无故侵占砌上围墙,遂前往试图挪开墙砖,不料两被告人从家里气势汹汹冲出来,被告人朱花花将我抱住,被告人郭盛则用斧柄

击打自诉人的头部,随后还用斧头朝自诉人腰间横劈一斧,并踹几脚将自诉人打倒在雪地不能动弹。后来,几个在家做饭的小孩闻讯赶到上前劝阻,才平息了事态,将自诉人从雪地里搀扶回家,并拨打120、110报警。当天上午8时30分,潞田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立案侦查,自诉人则被120送往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头皮血肿、头部脑震荡、腰椎L1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

自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108天,因被人打伤致:(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腰1压缩性骨折;经系统治疗,今仍跛行,时头晕,维持腰围固定,两侧腰痛,活动受限,不能久行。目前出院,已用去医疗费24339.42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

综合事实与法律,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自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xx年5月10日

 

第二篇: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xx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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