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章程范文

章程

(集体企业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是经 批准成立,由 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 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 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式: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第七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投资者名称为 ,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方住所: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

构: 。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

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 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3-乡集体企业章程范本

**县**乡木器厂章程 (乡集体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搞活企业,确保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县**乡木器厂

企业法人住所设在:**县**乡**村

第三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是:乡办集体所有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遵循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推行竞争搞活新机制。坚持执行国家的计划、政策、法令、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经济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为木制品的加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依照登记项目从事生

产经营。其合

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加强合同管理,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讲究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第八条 执行《环境保护法》实行文明生产,治理环境污染。严格操作规程,避免人员伤亡。加强防火意识,杜绝火灾发生。

第二章 资产归属 利润分配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核定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金**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 固定资金(产)来源是乡经联社,流动资金来源是乡经联社。本企业的一切资产均归属集体所有,不得抽调或挪作它用。

企业因关、并或破产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出具完结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在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做到款、物、帐相符,日(月)清、月(年)结,并按规定编制资金平衡表和如实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企业扣除应上缴的税费后的实净利润40%上缴给经联社,企业留利60%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提取企业发展基金60%,福利基金15%,奖励基金25%。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集体固定工和聘用临时工相结合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实行计日、计件或固定工资相结合制度。职工必须遵守厂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创造发明有功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或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国财,企业应关心职工生活,改善福利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的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能任意更改,其名称、公章及帐户必须相一致。

第十四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由乡经联社提名。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管机关核准后,即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对企业全面负责,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者对企业负全面责任,厂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或提请上级批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计划。

2、决定厂中中层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免。

3、提出工资、利润分配方案,提请职代会或厂务扩大会议审议决定。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奖惩职工。 厂长要关心职工生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以权谋私,任人唯亲。 第十五条 本企业下设生产、供销、财务等组织机构,由厂长组阁,报举办单位备案。上备机构各负其责,服从厂长领导,对厂长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批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企业的章程由厂务会研究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企业不得任意更改,企业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有关事项,如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抵触的,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不尽的事宜或者由于企业情况的变化,需要补充修改的,应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进行修改补充,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伍份,其中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贰份。

****年*

*月**日

**县**乡木器

厂(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主管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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