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山西环境保护厅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燃料煤: 万吨/年,热值: 兆焦/吨,硫份: %,灰份 %
燃料油: 万吨/年,硫份: %
燃料气: 万吨/年,硫份: %
四、用水基本情况
计量单位:(万吨/年)
五、废水排放总表
计量单位:(万吨/年)
六、废气排放总表
计量单位:(万标立方/年)
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
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
(此表可续) 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
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
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
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
(此表可续) 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
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三、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填报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
《生产总值》: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创造的主营业务、副营业务和营业外业务总值。
《利税》: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利税总额。
《生产天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主营业务实际生产天数。
《年末职工人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在职正式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待岗人员、下岗人员和临时工。
《年末固定资产》: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二):
本表填报的产品是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年产量居前两位的产品和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超过4种的,只填报消耗量最大的4种。两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原辅材料又没有分别计量的,可以合并填报并注明。
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三):
本表只填报本单位作为燃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不填报作为原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
四、用水基本情况(表四):
《年用水总量》:指本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用于生产的用水总量。包括厂区生活、施工、绿化等用水,不包括分表计量的生活区用水。
年用水总量=新鲜水用量+循环用水量
=生产用水+其他用水
《循环使用率》:指循环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
循环使用率=年循环用水量/年用水总量×100%
五、废水排放总表(表五):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本单位所有污水排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厂区废水总量,也包括外排的直接冷却水、矿井地下水和与生产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达标排放量》:指全面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外排废水量,包括经处理后达标外排和未经处理达标外排的两部分废水。
《废水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水量。
《处理回用量》:指经过本单位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本单位循环使用的废水量。不应超过《循环用水量》的值。
六、废气排放总表(表六):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气排放总量》:指本单位所有废气排放设施排向空中的废气总量,也包括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
废气排放总量=燃烧废气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量
=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燃烧废气排放量》:指各种燃烧设备经燃烧燃料而实际排放到空中的污染物总量。
《工艺废气排放量》: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非经燃烧而产生并实际排放到空中的各种工艺尾气总量。
《年废气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气量。
年废气处理量=燃烧废气处理量+工艺废气处理量
《燃烧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经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量。
《工艺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工艺尾气量。
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七):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八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八的基础上填报。
《年排放量》:指通过实测或物料衡算得出的本单位排放到外部环境的每一污染因子的年排放总量,为表八中《年平均排放量》的总和。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申请排放量》:指许可证申请单位依照《年排放量》和本单位的产品产量变化、污染治理、工艺改造等情况,向环保部门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污染物排放总量与主要产品总产量的比值,又称“绩效排污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两项。
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年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主要产品总产量×100%
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为该污染因子各排放口《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中的最高值。
《排放浓度》:是表八《排放浓度》的汇总统计。
平均浓度为各排放口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可以按照表八中加权平均浓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加权平均浓度。
最高浓度按各排放口中浓度最高的一个值填报。
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八):
表八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口为单位,每个排污口填一张表。排污口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都应填报,目的在于为许可证申请单位确定污染物排放指标提供全面、直观和定量化的依据。本表中除《申请年排放量》外,其它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排污去向》: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及江、河、湖、库等水体的名称。包括直接排入和间接排入。
《排放规律》:按污染物排放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分别填“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
《监测方式》:指本表数据取得的方式。填写相应的代码即可。如:由在线自动监控仪器取得,填①;由监督监视性监测取得,填②;由自测取得,填③;由物料衡算取得,填④;由排污系数计算取得,填⑤。
《排放浓度》:正常生产周期中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和同期平均值或长期监测积累数据统计结果。
平均浓度计算方法:
在排放不稳定情况下,按下列公式计算(即加权平均浓度):
C=C1Q1+C2Q2+……+CnQn/Q1+Q2+……+Qn
C1;C2;C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Q1;Q2;Qn——n次污水流量的监测数据
在排放比较稳定或废水排放量变化幅度较小时,可以用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公式为:
C=C1+C2+……+Cn/n
C1;C2;C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最高浓度为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实测值中的最大值。
通过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计算取得的排放浓度按最高浓度填报,不填报平均浓度。
《单位产品排放量》:用污染物平均排放量或最高排放量分别与产品产量相除,即为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和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
《年排放量》:经实测或计算取得的该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
对排污不稳定的排放口至少进行一个正常生产周期的若干次流量、浓度同步监测,取其乘积和为平均排放量。排污较稳定的,可以以平均排水量与平均排放浓度的乘积进行估算。也可以以排污系数与产品产量的乘积计算得到平均排放量。
最高排放量以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为准,也可以用平均排水量与最高浓度相乘取得,不能用最大排水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作为最大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最高排放量时,应以近三年的最大产品产量与平均浓度的乘积计算取得,不能用最大产品产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得到最高排放量。
《申请排放量》:应以年平均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能用最高年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排放总量。
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九):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十各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十的基础上填报。
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十):
表十也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设备为单位,每台排污设备填一张表。排污设备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在用或备用都应填报。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年运行时间》:以申请前一年度该台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为基准,分别填报年度运行天数和年度运行小时数。
《排放速率》:按实测数据填报。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一):
用方框表示生产工艺,用直线表示工艺流程。每一生产工艺填一张表。
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二)及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三):
用方框表示主要处理工艺,用直线表示处理流程。每一处理工艺填一张表。
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确定的城乡生态化和绿化、气化、净化、健康山西的目标,促进“十二五”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全省人民优良的生存环境。根据国家及省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二)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符合各行业、流域、区域等开发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 — 1 —
原则:
(一)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和循环化发展的原则。
(二)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及污染治理措施应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
(三)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加强节水和统筹用水的管理。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复用率,减少外排量或实现零排放。 (五)重点行业的主要污染源、单台10t/h及以上燃煤锅炉须安装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装臵,并联网。
(六)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应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具备环境风险应急救援能力。
(七)设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确有必要建设的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污染型企业,已 — 2 —
建成的污染型企业要退城进园。 第五条 建设煤层含硫量大于1.5%(含)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矿井型或群矿型选煤厂(化工原料煤除外)。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洗煤水必须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煤矸石无害化处臵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原煤储存应采用筒仓或封闭式储煤场,厂内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
第六条 火电行业应全部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城市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电厂应建设全封闭储煤场,提高粉煤灰、炉渣以及脱硫石膏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机组须使用空冷技术,优先利用矿井水、中水,限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第七条 钢铁企业原料采用封闭式储存;烧结机头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装臵;高炉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臵和煤粉喷吹装臵,矿槽全封闭,高炉出铁场设臵集尘、除尘设施;转炉设臵二次烟气捕集装臵;电炉须配套烟气回收装臵。高炉、转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臵。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3 —
第八条 煤化工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水源、环保、运输条件。做好总量控制,新上项目要与淘汰传统落后产能相结合,严格控制高耗水煤化工项目的建设。生产工艺废水应实现零排放。
第九条 焦化企业须同步建设煤场、粉碎、熄焦、筛贮焦等除尘设施,装煤、推焦烟气净化和生产废水处理须采用先进成熟工艺;焦炉煤气须全部净化,使煤气中H2S小于50mg/m后方可用于回炉、粗苯管式炉等用气;熄焦水闭路循环,焦化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新建焦炉须采用降低NOX的燃烧技术,大型焦炉应采用煤调湿技术;钢铁企业新建焦炉鼓励配套建设干熄焦装臵及相应除尘装臵。
第十条 水泥企业须配套石灰石矿山,石灰石应采用皮带运输方式。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套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臵。石灰石预均化场、原煤等物料堆存应采用封闭式,物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采取密闭措施。矿山开采应制定相应的生态恢复方案,开采后应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方案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镁冶炼项目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冶炼热源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煤 3— 4 —
层气)等清洁能源。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须配备除尘、除油、脱硫等煤气净化系统,高浓度有机废水须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第十二条 电石企业的电石炉含尘炉气、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铁合金企业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臵。原料堆场应采用相应的抑尘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泉域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聚集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等区域范围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内,丹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桑干河、滹沱河、桃河和浊漳河等主要河流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建设露天采 — 5 —
矿、冶炼、煤化工、焦化、电石、铁合金、造纸、印染、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等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第十七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城乡规划、环保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的项目。
(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以及单纯扩大产能的产能过剩项目。
(三)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原则,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
(四)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6 —
泉域重点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良好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且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物总量;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新、改扩建项目。
(六)现有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照承诺实施居民搬迁,拟进行新、改扩建的项目。
(七)选址、选线与规划及其它各行业部门规定的选址要求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
(八)园区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入区项目要求的。
(九)涉及损害公众利益,公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原则上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环境搬迁户数超过100户的新建项目。
(十)未开展规划环评以及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 7 —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特定产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发改委、经信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许可文件的;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备案文件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一)区域限批:对未达到重点监管区环境治理目标的区域、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域和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区域。
(二)行业限批:对未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未进行行业规划环评、布局混乱、发展失控的行业。
(三)企业限批:不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环保设施闲臵造成恶意排污,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现有设施没有限期整改,长期试生产不验收,未完成末位淘汰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在线监控不联网,未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 — 8 —
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审批项目,严禁越权和违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并及时开展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环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依据。不得批准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或列入重复建设名录的项目;对区域、流域超总量、容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区域、流域或行业限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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