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年 月 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原公司章程第 章第 条现修改为:

一、公司于 年 月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或公司于 年月 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下列XX名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杭州××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号

以经审计折股后的净资产方式(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二:王大毛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

以经审计折股后的净资产方式(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

……

二、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1、 年 月 日,公司股东 XXX 将拥有xx股份有限公司 xx %的 xx 万股权转让给 XXX ;

……

2、20xx年 月 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 万元增加到 万元,其中:

(1)XXX追加投资 万股份,追加投资方式为 ,前后共出资 万股。

(2)……

……

1

三、综上所述,本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一:杭州××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号

以 方式出资4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0%,现已足额缴纳。 股东二:王大毛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

以 方式出资6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60%,现已足额缴纳。 ……

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

 

第二篇: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xx年6月6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条款

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内容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改后内容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

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杭

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股

1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

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3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由现任董事会或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经提名委员会审核,现任董事会资格审查后,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中的比例。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4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一) 单项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第一百一十条(三)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

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外,

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外,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单项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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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对公司投资、资产处置、

贷款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由监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

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公告。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浙江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条款内容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作任何修改。

7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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