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制度。 3 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还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南丰镇人民政府安监办或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

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人员的受伤情况。

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管理处,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及企管处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分厂、车间、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条线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管理处综合科。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 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 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条线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管理处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 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

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集团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 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各生产单位以及职能处室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

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 附件

6.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

单位:

YG-R-13034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附件1: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2:事故单位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所进行的安全教育资料复印件(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3: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调查组提供);

附件4:安环处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编写的教育材料(安环处提供);

附件5:安环处对事故整改及教育情况的跟踪说明(安环处提供);

 

第二篇:复制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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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能迅速对伤者进行救治,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9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

2.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12酗酒导致伤亡的;

2.1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定义

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指当场死亡或负伤一个月内治疗无效死亡。

4.工伤处理流程

4.1当发生工伤时,现场员工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给伤者直接领导,伤者所在部门领导需立即报告给安全主任。

4.2根据伤者受伤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到医院治疗,并由管理部工伤负责人到财务部借款,如需住院治疗,由伤者所在部门安排陪护人员。

4.3如果伤势较重,由部门负责人向管理部申请用车。

4.4安全主任须协同伤者到医院就医,了解伤情。

4.5伤者所在部门负责人需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相关物证。

4.6待伤者病情稳定后由安全主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案情复杂的事故需由安全主任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主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7伤者伤愈后需由安全主任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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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人员 工作流程 注意事项

当事人/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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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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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护现场。

部门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安全主任及部门负责人

安全主任

安全主任

管理部

管理部

借款人

根据需要申请公司车辆 根据需要按公司流程借款 根据需要由部门安排陪护

人员

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

事故 伤愈后上岗前需到公共安全课报到

(一个月内)

凭理赔款或#5@p复印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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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伤愈后根据伤者意愿,确定是否申报工伤或是申请保险公司赔偿。一般未达到伤残最低等级的伤者,申请保险公司赔偿。伤势较严重,达到伤残等级最低标准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赔偿。

4.9待工伤赔付到公司账户后,由借款人核销借款。有差额时,凭#5@p复印件销帐。

5.事故调查

4.2.1管理部安全负责人主导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①现场处理: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②搜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③事故分析: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l一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④拟定改进措施。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部门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2.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司先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管理部安全负责人经展开调查,核实后填写《事故调查与预防对策报告》,经副总经理部核准后,方可结案。

4.3.2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3.3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按照《事故调查与预防对策报告》中的改进措施,相关部门尽速组织落实。

4.3.4管理部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管理部安全主任负责人向事故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完毕。

4.4责任认定

4.4伤者有以下行为,将承担事故后果的直接责任:

4.4.1违章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4.4.2未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粗心大意、松懈散漫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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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做出以下处罚: a.误工时间在30日以内,或医疗费用在5000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记严重警告一次。

b.误工时间在30日以上105日以内或医疗费用在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记小过过一次; c. 误工时间在105日以上或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究工伤事故后果相关人员的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者

b.错误指挥者

C.教导、唆使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究工伤事故后果的相关领导责任:

a.工作组织不合理;

b.未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齐全;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或有教育但未有记录者;

d.未按要求组织安全例会者;

E.未及时对违反劳动纪律(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违章冒险作业者)人员制止、教育者

e.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事故严重程度,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管理层的领导责任:

a. 误工时间在30日以内,或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当班直接领导记警告一次。

b.误工时间在30以上105日以内,或医疗费用在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当班直接领导连带严重警告一次;再上级领导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连带记警告一次处罚。

c.误工时间在105日以上,或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当班直接领导记小过一次;再上级领导根据责任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一次,部门负责人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警告一次处罚。 d.工伤事故构成伤残等级在6-10级的,根据责任大小,性质恶劣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扣罚当班直接领导3%--5%的当月奖金,再上级领导5%--10%的奖金,部门负责人8%--15%的奖金,安全主任8%--15%的当月奖金。

e.工伤事故构成伤残等级在5级以上的(含5级),根据责任大小,性质恶劣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扣罚当班直接领导5%--10%的当月奖金,再上级领导10%--15%的奖金,部门负责人15%--20%的奖金, 安全主任15%--20%的奖金。

f: 因工导致死亡的,除按第e 项进行处罚外,将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罚进行处理。

本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与集团相关规定有冲突之处,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最终解释权归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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