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篇:政府采购项目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册)

招 标 编 号: 2007-NBHS-005A

招 标 项 目: 电梯项目

宁波市海曙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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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3

A.投标人……………………………………….….….3

B.招标文件…………………………………….….….3

C.投标文件…………………………………….……..4

D.投标文件的递交…………………………………...8

E.开标………………………………………………...9

F.评标和定标…………………………………….…..9

G.授予合同………………………………………..….13

H. 中标合同公正费 ………………………………….1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5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24 第四部分 附件………………………………………..………26

附件一 投标函……………………………………………..26 附件二 开标一览表…………………………………………27

附件三 投标分项报价表…………………………………..28 附件四 技术规格偏离表……………………………..……29 附件五 商务条款偏离表…………………………….….…30 附件六 资格证明文件…………………………….…….…31

(一)营业执照…………………………….……………3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2

(三-1)投标人资格声明…………………….…………33

(三-2)制造商资格声明…………………….…………34

(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35

(五)生产许可证………….…………………………..36

(六)投标保证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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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投标人

1. 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投标产品

1.1 合格的投标人应该是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产品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营销资格,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的中国境内企业,含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港、澳、台或外国独资、中外(含港、澳、台)合资或合作企业。

1.2 合格的投标产品应该是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已经在中国海关完税的可合法销售的产品。若投标产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产品,则应具备相应有效的证书。

1.3 投标人与为招标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1.4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欺诈和腐败行为。

1.5 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二册)载明的对上述1.1、1.2、1.3条的例外的规定或对投标人资格的其他补充要求。

2. 投标人代表

2.1 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册第四部分附件(格式)七--(二)]。

2.2 若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须符合第8.2条(2)款的要求。

3. 投标费用

3.1 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共有八部分,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 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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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第六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七部分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部分 评标办法

第九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若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交流,应用书面或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但不得使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该通知的时间迟于开标前15天。招标代理机构应用书面或传真的形式作出澄清答复或通知有关技术交流事项,必要时应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当时已购买及此后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上述澄清或勘误答复若不引起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实质性改变,则不应视作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及时公告。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6.2 为使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若发出通知日距公告的投标截止期不足5天,招标代理机构在通知书中应明确是否推迟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若所有潜在投标人在第6.3条规定的回复中对不推迟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均明示同意,则按原定时间执行。

6.3 潜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推迟截标和开标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意见、盖上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

C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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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8.1 投标书,含: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保证金

(4) 投标分项报价表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以上(1)-(6)款请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四部分附件的格式编制

(7) 响应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九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各表 (如

表A、B、C、D等)

(8) 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自行编写)

8.2 资格证明文件[请按本册第四部分附件七的(一)~(六)格式的要求提供],含: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若投标人代表系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可以无本授权

书,但在投标时应该声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供查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 有效的许可证书复印件(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产品须提

交)。

(4) 若投标的产品在中国境外生产的,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关完税税单。(招标文

件第二册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提供原件,其余资格证明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请投标人按要求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可能在评标的初步审查程序中被废标。

9. 投标文件编写说明

9.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系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完整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3 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九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要求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1) 在招标文件中设有表B的情况,若投标文件在“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中

虽已作响应,但仍须提供对表A所列指标的逐项应答,不提供对表A应答的

投标将被判作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要求,在评标的初步审查中被废标。

(2) 对于招标文件具有参数要求的指标,必须以所提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据实应

答,并应在“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中提供生产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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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否则有可能被判为不响应或不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3) 对于招标文件无参数要求的指标的应答,必须明确、直接、无导致两种理解

的可能,并在“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部分做相应的响应。否则在技术评议中有可能被判为不响应或不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4) 投标人应注意,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

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使招标人满意。

10. 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的编制

10.1 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是对本投标报价所包含的供货和责任范围、产品技术规格、功能配置、技术特征和性能的详细描述。本说明书的规格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投标人提供的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将作为中标后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技术附件。

10.2 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本投标供货报价的设备的规格、型号、原产地;

(2) 产品和技术的构成及其价格;

(3) 功能配置的说明(包含对招标要求的响应);

(4) 产品技术性能数据和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包含对招标要求的响应);

(5) 产品样本或招标要求提供的相关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的要求提供,多

机组成的生产线应有各主机的产品样本);

(6)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的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标明制造厂

名和国别);

(7)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的要求提供。若投标产品无需特

殊工具或备件,不需列出清单;若已按照表B要求提供清单,可不再重复列出清单);

(8) 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产品/零部件表(若有,需列出清单);

(9)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0) 投标人建议的更为合理的备选的替代方案(若有,可提出)。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报价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外币报价。

11.2 投标人要按附件四的“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内容完整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 对于非标准产品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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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提供,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1.4 投标产品应该只有一个投标价,而且一经开标,投标价不得变更。如果投标品目出现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又未声明以哪一报价方案为主,则将被废标。投标声明应载明在“开标一览表”中,供开标时唱出,未经唱出的声明在评标时不作考虑。 11.5 遇到本须知第10.2条(10)款的情况,只有在投标人的投标方案符合中标人条件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才会评议并决定是否采用备选的替代方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二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任何未按12.2条款提供可接受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2.2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银行汇票、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

分行或更高级别银行出具的保函有效,若该保函由支行一级出具,须经该支行行长签字并附有分行法人授权书复印件。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30天。

12.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中标服务费后原额退还。

12.4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2.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

(3) 不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

12.6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支付中标公证费的,本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取。

1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中做出规定。有效期自开标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进行,同时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作相应的延长。投标人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因此被不予退还,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也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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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装订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 (见本须知第8条)按本条要求签署、装订。

14.1 对本册第四部分附件(格式)提供的各种文件,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和加盖公章,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14.2 投标文件除了对招标文件需要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代表人签字的部分进行签署和盖章外,其它各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作逐页小签。 14.3 投标文件分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并分别装订。

14.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在封面盖公章并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提交复印件。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5 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如发现有错漏必需修改,在涂改或增删之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接受该修改。

14.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送

15.1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均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也可以分装几个

密封袋)。投标文件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或

投标人的被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被拒收。密封袋上注明招标编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2) 招标文件第二册规定需要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磁盘,需单独装牛皮纸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寄达和送达的投标文件。

16.2 招标代理机构因故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应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用传真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袋,袋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放入投标文件密封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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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修改补充或书面撤标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接受。投标人若要撤回投标,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有投标文件递交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17.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可装入投标文件密封袋,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封装递交,也可按15条规定单独封装递交,此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17.3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按12.5条处理。

E 开标

18.开标

18.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18.2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18.3 开标时先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产品名称、投标价格、价格优惠声明、交货期、投标声明等,并当场做唱标记录。

18.5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均不进入评标程序。

F 评标和定标

19. 评标委员会

19.1 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xx年12号令的规定和有关的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19.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标和比较。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任何开标后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

19.3 评标委员会将核对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应为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与以产品运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目的地的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4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册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考虑的因素一般有:交货期、付款条件、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产品在使用周期内运营费和维护成本、投标报价(包含规定年限的备品备件费、培训费)、技术服务及在“投标资料表”和“设备技术要求、规格”中所列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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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具体标准。

20. 投标的澄清

20.1 对投标文件审查中发现的投标文件表达含混不清之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询标,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0.2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0.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

20.4 若投标人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21. 评标办法

21.1 评标采用的方法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价法、综合评标分法、

性价比法。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载明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评标办法”中。

21.2 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其他

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价调整方法对所有的投标报价及其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部分作价格调整,最终将各投标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按自低向高的次序排出评标结果排序。

21.3 综合评估价法: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评标办法”中规定的量化因素设置,分别将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技术偏离折算为相应的评标调整价值,最终计算出各投标的综合评标价并按自低向高次序排出评标结果排序。

21.4 综合评标分法: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分;并把投标价折算成分值。最终得出各投标的综合评标分并按自高向低次序排出评标结果排序。

21.5 性价比法: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第八部分“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的各评分因素进行评审,计算其总分与投标价格的性价比值。将各投标的性价比值按自高向低的次序排出评标结果

22. 评标程序和原则

22.1 评标程序:按照初步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综合评标等评标程序依次进行评标。在每一评标程序中同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上述实质性偏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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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1)实质性影响招标的范围、质量和合同履行;

(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中标人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被废标。

22.2 初步审查:审查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性和有效性、投标保证金符合性、投标有效期、经营范围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进入商务评议。 22.3 商务评议:综合核查业绩、交货期偏离、质量保证期、付款条件偏差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的评标标准进行商务评议。商务评议不合格的不进入技术评议。

22.4 技术评议: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规定的诸如产品的适用性、技术成熟性、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各项功能配置要求、生产效率、运行成本、由其制造的产品的质量等指标以及售后服务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预定的对指标偏离的量化调整标准(或技术评分标准)计算相应的偏差调整价(或技术评分分值)。技术评议不合格者不进入综合评标。 22.5 综合评标:对通过初步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的合格投标按招标文件第二册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标,这些评标办法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审计算。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投标价的计算,按第21.2条规定进行。

(2) 综合评估价计算:

调整价之和

(3) 综合评标分计算:

综合评标分数=投标价格分×权重 + 商务评标分×权重 + 技术评议分×权

(4) 性价比计算:

性价比 = 各评分因素评分之和 / 投标报价

综合评标结束,得出按评标价自低到高(评标分自高到低)的评标结果排序。 22.6 评估复核: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对已通过初步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综合评标的投标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前述评议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评估复核后,重新确定评标结果排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若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相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全部投标。在评标的任何时候,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有权否决其投标。

22.7 在上述审查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综合评估价=投标价+各项商务偏离评标调整价之和+各项技术偏离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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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1) 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

误的除外。

(2)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表示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修正小写金额。

(3) 投标函总价大写金额与开标一览表总价大写金额不符的以分项报价表报

价为准进行核对并修正,遇该种投标产品无分项单价的情况,则按本须

知第11.4条款作废标处理。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投标报价,则视其为撤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8 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将被直接废标。重大偏差指: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

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具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本须知第8条要求的。如:有效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的。

(4)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

章的、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5)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不满足技术规格

的主要参数或超过允许偏差的范围的[出现本须知的9.3(2)及 9.3(3)条

款情况的,将可能被判作废标,或判为不接受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要求];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的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9) 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对于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若仅有个别地方存在明显笔误、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够完整等细微偏差,在补正不会造成对其它投标人不公平结果的原则下,允许投标人在询标时做出澄清和补正。

23. 推荐中标人

23.1 按照综合评标结果的排序,选出排名的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23.2 确定评标结果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推荐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推荐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推荐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署合同的,则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推荐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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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24. 评标过程保密

24.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涉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各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将导致其投标被废标。

25. 最终审查、评标结果公示、定标

25.1 当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进行授予合同前的最终审查,对中标人的投标产品进行性能、质量和投标人资格、信誉、技术状况、装备水平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问题作进一步考察或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询问。推荐中标人应予积极配合,不提供有效配合的将失去中标资格。

25.2 如审查结果有证据表明,被推荐为中标人的投标实质性内容失实,其资格、信誉、产品的质量、性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选综合评标排序次位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对其审查仍按25.1条规定进行。

25.3 已经过招标人最终审查确认(或招标人认为无需进行最终审查)的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在本招标机构网站www./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5.4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推荐中标人即被确定为中标人。

G 授予合同

26.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具有变更数量的权力,可以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的6.25条款规定的合同金额变更范围内,变更招标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但不能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27. 中标通知

27.1 中标人确定以后,招标代理机构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当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按本须知第12.4条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0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

1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则按本须知第12.5条的规定处理。

28.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 附件。

29. 履约保证金保函[请按照本册第四部分的附件三的格式提供]

29.1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29.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28.1及29.1条的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第12.5条规定处理并撤销其中标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3.2条规定另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9.3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至卖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用户在交接验收文件上签字时止。

H 中标合同公证费

30. 中标合同公证费

30.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中标通知书”确认的中标总金额及有关规定支付合同公证费。

30.2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公证机关支付中标合同公证费。 30.3 中标合同公证费只收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

30.4 中标人如未按本须知第30.1和30.2条规定办理,本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收取。

1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供签约时参考)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

方的款项。

(3) “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工程、材料、设备、机

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

装、调试、性能考核、提供操作,维修及其他技术指导、培训等和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法人。

(6) “卖方”系指投标文件被买方接受,而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7) “工作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的产品将要进行安装和使用的地点,其名称在招

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中的合同条款资料中指明。

(8)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产品是否达到合同附

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9)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产品符

合技术规范要求并被买方接受的手续。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无相应验收规范的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技术规格

提交产品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规格附件(如果有的话)、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和技术说明书”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装卸时受损,确保产品安全无损

1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2)合同号:

(3)收货人代号:

(4)装运标志:

(5)目的地:

(6)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产品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此端朝上,请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产品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产品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行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产品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产品,在卖方将产品 已备妥待运

16 (1)收货人: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通知买方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5@p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信函(快件)或传真通知买方。

如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或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买方延迟收到通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如果产品是按照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产品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5@p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产品;如果产品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行提货方式报价的,其运输保险可由卖方办理,运保费由买方负责。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引自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或引自被买方接受的投标方案)。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第八部分“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合同规定的中文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产品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产品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而成熟的改进,并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可满足买方使用需求并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结果或/和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和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在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

1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如果卖方在上述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4合同项下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完成日(见12.6条款)起 个月(与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一致)。

12.检验和考核验收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产品运抵现场后,买方有权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产品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产品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结果或/和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由投保/托运方负责交涉索赔事宜。

或:产品运抵现场后,由卖方的代表进行检查,买方有权监督买方代表的检查,所有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不符,包括运输中的损坏、丢失均由卖方负责。

12.3如果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产品进行出厂前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6合同产品的安装工作在按照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后,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合同产品进行性能考核(即终交验收考核)。如果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性能考核中都已达到,双方的被授权代表应在性能考核后5日内签署合同产品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证书签署日应视为安装完成日亦即完成终交验收。 12.7 如果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九部分中“A.设备技术要求、规定”中“总的说明和要求”规定允许的最后一次性能考核中仍有指标没有达到合同附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按第15条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13. 伴随服务

13.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中的“合同条款资料”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产品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1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2)提供产品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提供产品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

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产品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

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3.2 卖方应提供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中的“合同条款资料”/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4. 备件

14.1 买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

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

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

纸和规格。

15.索赔

15.1除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的结果或/和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5.2在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或性能考核中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

降低产品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

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 属于卖方责任应免费修理合同产品缺陷或消除不符合合同之处的情况,如果

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5) 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

1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5.4 当属于15.2条情况的索赔发生时,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6.延期交货

16.1卖方应按照“招标产品清单”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3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7.违约赔偿

17.1除了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产品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产品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违约赔偿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8.不可抗力

1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1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9.税费

1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2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19.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9.4 在中国境外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关税均由卖方负责。

20.履约保证金

20.1卖方在收到的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日起三十天内,通过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到产品完成安装调试,用户在交接验收文件上签字时止。

20.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20.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1.仲裁

21.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和诉讼应在买方所在地进行。

21.2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1.3仲裁费和诉讼费除仲裁或司法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1.4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与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招标文件第二册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产

品、技术文件;或

(2) 卖方未能使合同产品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

(3)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

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22.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卖方或其他供货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产品,卖方应对买方购买同种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23.1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

2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3.2 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24 .转让和分包

24.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2对投标中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将合同的全部分包合同书面通知买方,但此分包通知书不能解除卖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4.3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

25.合同修改

25.1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该合同修改或补充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26.争端的解决

26.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26.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7.通知

27.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27.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8.标准

28.1本合同下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最新版本的标准。

28.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9.适用法律

29.1买卖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0.合同生效及其它

2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30.1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开始生效。 30.2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2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格式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合 同

(供签约参考)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买方) 的 (项目名称) 中

所需 (产品名称) 经 (招标代理机构) 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邀请)招标。 (卖方) 经过竞标,获得与买方签署提供上述产品合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a. 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部分)

b. 投标资料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

c. 中标通知书

d. 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投标文件)及询标澄清文件

e. 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

f.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九部分)

g. 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文件)

h.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i. 履约保证金

2、合同范围和条件

(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产品和数量

合同要求提供的产品和数量:(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关于数量变更的说明:

4、调试与验收:

5、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

6、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1、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合同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2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格式

7、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2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第四部分 附件(格式)

附件一

投 标 函

致(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全称)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 进行投标,在此:

1、 提供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1) 标书正本1份,副本3份;

(2)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3) 包含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份;

2、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投标保证金为 (形式) 。

3、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承诺如下:

(1) 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本报价已经包含了所供产品应纳的税金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应包含的其

它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

(3) 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若有的话),我们

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

款规定。

(4) 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5) 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招标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

任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6) 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7) 我们承诺,与为招标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

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8) 我们郑重声明:我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

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

本次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

4、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 标 人 单 位 (盖章): 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为对 (产品名称) 26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附件二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

注:投标价含义与附件四“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价”栏的含义相同, “投标价合计”应与附件一“投标函”中“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一致。

投 标 人 (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27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附件三 投标分项报价表

政府采购项目

说明:1、项7=项8×项4

2、项6=项7+项9+项10+项11+项12+项13 投标人单位(盖章): 3、除填写本表外,投标方还应提供以下附件:

1)产品主要部件(包括附件)分项价目表

2)特殊工具清单及价目表 投标人代表(签字): 3)备品、备件清单及价目表

4)所需进口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清单及价目表 日 期:

28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附件四

技术规格偏离表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代表签字:

29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附件五

商务条款偏离表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代表签字:

30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附件六 资格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1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招标代理机构) :

授权 (被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投标人单位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被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

职 务:

被授权代表签字: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投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32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三-1)投标人资格声明

政府采购项目

注:1.若内容较多,表内空格填不下,投标人可以加添附页。 2.企业类型 是指:国有、股份制、有限责任、私营

3. 对于制造商,投标人声明栏中第2点不适用。

33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三—2)制造商资格声明

(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时需提供)

1.名称及概况:

(1)制造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6)固定资产:

(7)流动资产:

(8)长期负债:

(9)流动负债:

(10)净 值:

(11)主要负责人姓名:

(12)制造商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仅适用于国外制造商)

工厂名称和地址:

年生产能力: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他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本制造商生产投标产品的经验(包括年限,累计销售总量,商业运行起始日期):

易损件名称 供应商 2.(1)关于制造投标产品的设施及其他情况: 4.近三年该产品在中国国内主要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5.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34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时需提供)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

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

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

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招标编号)招标项目的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

的产品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

(3)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4)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

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被授权代表依此

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制造商(公章)

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签字人签名

35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五)许可证

(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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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六)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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