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什么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2012-04-24 17:09

企业汇算清缴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鉴证报告首页应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xx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一)企业资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5、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指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

6、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报送时间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应在经认定并且要在年审通过后,方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即通过年审前全额预缴,通过年审后,汇算退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7、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

[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 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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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附注(模板)

20##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

鉴证报告附注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是于 年 月 日经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 ,住所:成都市  号,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

税务登记证号: 。

二、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

(一)              主要税(费)项目及税(费)率

(二)              主要的税收优惠

三、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

1、  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配套规定。

2、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会计年度内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按发生当月月初外汇价折合本位币入账,年末将外币账户余额按年末外汇市场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进行调整,调整后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列入汇兑损益。

6、坏账核算方法:

(1)坏账的确认标准

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2)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本公司直接转销法。

7、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类

本单位存货分为开发成品、低值易耗品等。

(2)存货以实际成本计价。

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计价: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等。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

9、收入确认方法: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

10、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

四、会计利润的审核

1、销售收入的审核

(1)、关于一期项目销售收入的审核

一期项目已于20##年完工,总可售面积 平方米,截止20##年12月31日,总的计税成本 元,单位计税成本 元。一期项目已经签订销售合同面积 平方米,销售金额 元,一期账面累计结转收入 元,少结转收入 元。

(2)、关于二期项目销售收入的审核

二期项目包括两个组团(其中二期一组团已于20##年完工,二期二组团已于20##年完工)已于20##年全部完工,总可售面积 平方米,截止20##年12月31日,总的计税成本 元,单位计税成本 元。二期项目已经签订销售合同面积 平方米,销售金额    元,二期项目账面累计结转收入 元,少结转收入 元。

经审核,上述少结转收入合计  元,确认销售收入总额为 元。

2、销售成本的审核

(1)、关于一期项目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期项目已于20##年完工,总可售面积 平方米,截止20##年12月31日,总的计税成本 元,单位计税成本 元。一期项目已经签订销售合同面积 平方米,应结转成本 元,一期账面累计结转成本  元,少结转成本  元。

(2)、关于二期项目销售成本的审核

二期项目包括两个组团(其中二期一组团已于20##年完工,二期二组团已于20##年完工)已于20##年全部完工,总可售面积 平方米,截止20##年12月31日,总的计税成本 元,单位计税成本 元。二期项目已经签订销售合同面积 平方米,应结转成本 元,二期项目账面累计结转成本 元,少结转成本 元。

经审核,上述少结转成本合计 元,确认销售成本总额为  元。

3、利润总额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账面利润总额 元,经上述审核,确认利润总额为 (账面利润)+ (收入调整)- (成本调整)= 元。

五、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1、纳税调整增加事项的审核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贵公司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福利费支出 , 故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贵公司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元;故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贵公司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费 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 ×60%= 元;本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 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 ×0.5%= 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元,超标 - = 元,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0.00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4、捐赠支出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支出 元,但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未取得规定的捐赠凭证,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 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5、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支出 元,上述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 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6、税收滞纳金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贵公司本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 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 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7、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审核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号)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三期未完工开发项目,实现预售收入 元,预计利润为 ×10%= 元,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 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 元。

2、纳税调整减少事项的审核   

1、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审核

贵公司以前年度完工开发产品,已按预计利润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年按照10%的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售收入 元(20##年及以前年度预计利润已在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合计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计的利润为 ×10%= 元,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减少 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 元。

上述审核确认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额共计 (纳税调增)- (纳税调减)=- 元。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上述审核确认贵公司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 (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所得额)= 元,确认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七、应纳税额的审核

经上述审核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 ×25%= 元;经审查确认贵公司无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及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纳税年度累计在成都市武侯区预缴的所得税额为 元,另在南充市顺庆区地税局预缴的所得税额为 元;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应补的所得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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