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

备。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评审,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备案。

(3)对工程中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质检员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评审、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

(4)当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5、质量事故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部门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1)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投诉或曝光的,每发生一起,罚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各500~3000元。

(2)质检员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和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质检员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处500~1000元罚款,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递交经理部有关部门处理。

(4)应填写工程检查证的工程没填写或填写不全者;工程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者;

原材料、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及现场原材料不做标识或标识不全者;涂改、伪造试验报告单者;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未

建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者,对责任人均处以500~2000元罚款。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1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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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麻城阎家河分公司企业标准

Q/JAYJH00.11-2006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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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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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标识:

发放编号:

2006-9-15发布 2006-9-30日实施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麻城阎家河分公司 发布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11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改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质量事故的处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质量部、技术部、施工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4 制度内容

4.1 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的义务,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4.2 事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分公司负责人或技术部、安全质量部。重大事故一小时内向公司有关部门和驻地监理汇报,特大事故半小时内向公司和驻地监理汇报,并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4.3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由经理牵头,会同监理、建设方等共同组成质量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由分公司根据调查情况编制质量事故报告,经经理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4.4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

事故情况,特征的描述;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

处理和纠正预防措施。

4.5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6 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由安全质量部组织施工部、技术部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方案及结果报质量副经理审核。

4.7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按照质量处理“三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

和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8 追究和惩罚任何级别的事故责任,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公司对事故“三不放过”的方针。依据有关规定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和经济处罚。

4.9 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和结论工作,由分公司的安全质量部完成,《事故报告书》应于三天内一式二份报送分公司有关部门。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结论工作,由公司、建设方和监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完成。《事故报告书》应于十天内一式三份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呈报建设、监理单位等,并由公司统一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从20xx年9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全质量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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