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土建及机务安装工程。

3 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零星质量问题由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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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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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模板)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

四: 职责

(一).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质量的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二).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质量部门配合领导执行公司的质量事故处理和日常管理。

(四).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五).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一).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此条执行。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调查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生产管理部派员参加。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调查。公司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

国家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七).事故处理

1.公司内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重大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整改方案的制定以调查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对原设计有影响者要征得原设计方的同意。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事故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八).其他要求

1.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整改的验收

事故整改后必须进行验收。

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及项目质量部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如涉及安全的整改应会同相关的安全部门协同验收。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事故整改,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牵头,公司质量部及技术部配合进行复验。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质量事故,整改结束后,相关质监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报告相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复验。

六:质量事故记录管理

由质量事故形成的内部及上级部门的事故报告,调查分析报告、事故处理整改报告及复验记录等,收集整理(无原件的收集复印件)并按日期进行保存、存档。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保存期三年 。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保存期三年。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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