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法

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规范代表提案工作,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中国共 产 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 产 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法(暂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成立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选由县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工作,并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收集、审查和立案情况。

第三条 以代表团为单位或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通过大会秘书处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提案。提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案的主要范围:

(一)对县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建议;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建议;

(三)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破解制约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重大难题的意见建议;

(五)对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六)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七)对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九)对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代表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撰写。

(二)代表联名提出提案,应经联名代表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并确定领衔代表。

(三)代表团提出提案,应由代表团会议充分讨论,经代表团过半数应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提出。

(四)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写明提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写明提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

(五)提案书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

第六条 大会审议表决之前,提案者可通过大会秘书处

向主席团要求撤回提案,并说明撤回理由。提案撤回后,该提案即行终止。

第七条 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朋友个人问题的;

(五)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 超出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七) 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案的。

第八条 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提交大会 主席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代表大会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不予立案、大会主席团审议未通过或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提案,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进行登记、存档,并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或领衔代表说明情况,有的可作为提议办理或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条 经大会表决通过的提案,县委在党代表大会之后,适时召开代表提案交办会议,部署提案办理工作,确定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必要时可以提出督办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应尽快办理,于6个月内,将代表提案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团团长或领

衔代表,并报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6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结,需要延期的,应向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向代表团团长或领衔代表作出解释,并原则上在下一次大会召开前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代表提案的答复,以党组织公文(函)的形式,由承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发,注明承办单位联络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随附《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第十五条 代表团团长或领衔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填写《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并分别寄送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和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督办单位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提案代表可以通过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单位要注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增强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综合汇总和归档等工作,及时向县委报告提案办理情况,也可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代表、办理提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提案办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互相推诿、草率应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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