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今年企业所得税清缴的五点变化:
(1) 今年汇算申报期限限至20xx年6月7日(2)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3)3万元以
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填报要求有变化
二、 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1. 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xx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6、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征管的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3)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是否需要报送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2)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鉴证报告。
特别说明: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www.)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均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申报资料(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3、电子报函文件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3、电子报函文件申报
五、税收优惠备案分类
1、简易备案管理:
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权益投资收益;非盈利组织的收入;证券基金投资收入;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2、备案登记管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小型微利企业;等
六、资产损失申报制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2、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如何区分?
区分点: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企业资产是否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发生。
区分意义: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年度的认定。 (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要追溯处理。)
3、注意事项:
1.公告强调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减少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中介机构在出具鉴证报告工作中要提醒企业注意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
2. 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都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如要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已依法申报;第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4、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年度上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5、申报管理:
(1)申报方式和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分为两种申报形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6、申报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2)清单申报报送的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企业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专项申报报送的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同时附送规定的的证据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资料。
(4)总机构报送的资料:
1.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资料;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5)二级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
1.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资料(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7、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
(1)清单申报: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2) 专项申报:资料封面,专项申报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3)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4)证据资料的装订要求:企业报送证据资料的目录名称、装订顺序、页码等,必须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的“损失确认证据资料名称”栏中的顺序一致,且内容相符。
8、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9、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0、我市对报送资料的规定: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
2.企业除报送规定的资料外,必须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报告”,说明本企业申报年度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4. “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七、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1、关于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属于推倒重置
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5、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问题
6、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公告
补充:20xx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011-10-20财税【2011】81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11-10-19财税[2011]104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11-10-10财税〔2011〕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10-10财税[2011]99号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9-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9-7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8-26财税[2011]76号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xx年、20xx年和20xx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011-7-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
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2011-6-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1-6-17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17财税[2011]53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xx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11-6-7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2011-5-31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011-5-31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2011-5-31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2011-5-24财税[2011]23号
?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24财税[201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11国税函[2011]250号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1-5-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011-4-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2011-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这一部分我觉得论坛上有很多学习专题,在这里就贴了
?2011-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1-3-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1-27财税[2011]4号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1-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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