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的途径和方法

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税源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其经营状况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地方税收收入的变化,且影响力是持续和较稳定的。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解读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减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收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重点税源的分析监控可以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加强税源监控,减少和避免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前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重点税源分析监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重点税源分析监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长期以来,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各级税务机关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税收任务指标的实现上,缺乏对税收工作内容规律及税源管理发展规律的分析和研究,直接导致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缺少必要的分析与监控。对重点税源在日常检查、税源调查、数据采集、预测分析、纳税服务等诸环节上,还处于粗放型、轻责型、低标准的层面上,直接影响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重点税源管理方法单一,分析监控内容不全面

目前,税务机关掌握的重点税源信息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申报的部分财务数据、信息,税源管理仍停留在以重点税源统计分析为主的初级管理水平上,税源信息失真、信息占有量匮乏、税源管理缺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源监控。业务流程仅局限于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静态统计和事后分析,缺乏对整体税源的动态管理,缺少与纳税人相关的其它经济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比对、印证。特别是对大量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未纳入税源管理的范围,导致税源监控的严重缺位、监控效率低下,偷骗税案件频繁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上报数据失真,可信度大打折扣。如企业上报的重点税源报表有时会在逻辑关系上出错,税收管理员在数据录入中难免加入一些人为修改,导致数据失真。从而监管的结果只能反映重点税源户申报税源的变化,而不能反映实际税源的变化,对重点税源的监管只是纸上谈兵。

3、重点税源选户不合理,缺乏代表性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多以入库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没有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增长率等一系列指标纳入综合考虑,不能反映今后的发展变化趋势,无法确保监控的行业、类型面足够广,不能全面反映整体的税源结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将纳税大户作为重点税源管理,但是重点税源和重点户不相一致,重点户不一定是重点税源,而是税收征管工作中薄弱点或问题易发点的纳税企业。如一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纳税申报数字相对比较真实,纳税能力较强,大部分被纳入监控范围,这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比例的不断上升,一部分私营企业虽然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但这类纳税人产品相对畅销,销售收入增长快,但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报表与资料,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税负比较低,隐匿收入和少报收入现象大量存在,账外经营比较普便。如果不纳入监管,税务机关很难真实掌握其经营状况,起不到实际监控、分析的作用,也会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存在很大的隐患。

4、 重点税源电子信息利用程度低

一是现在重点税源户采集的涉税数据数量比较少,涉及面比较窄,时效性比较差。不同部门采集的数据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交流,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涉税数据采集比较抵触和敷衍。二是对于采集的数据缺乏强有力的分析,软件开发的滞后导致对数据的抽样分析比对停留在税收管理员各做各的,没有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和统一的分析监控标准。三是对分析的结果利用性不高,仅仅应用在写报告写调研文章时使用,在管理第一线没有实际参考和使用价值。

5、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有待加强

税收协调机制的欠缺削弱了重点税源监控的能力。社会各部门、多方位的社会税收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完善,无法实现经济、税收信息共享。在重点税源监控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与相关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银行、国税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换机制,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一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有用信息,从而无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的信息,造成了组织收入工作的被动和盲目。加之部门工作的不协调,客观上削弱了税源监控的能力,造成了采集信息难、收集证据难、税收执法难、税款征收难的局面。

二、 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的途径和方法

1、提高对重点税源分析监控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部门的天职是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实现组织收入目的的有效手段。从本分局的实际来看,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占分局税收收入的85%以上。管住了重点税源,就牢牢地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重点税源管理是促进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途径,是适应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是规范征管、建立新型征纳税系的前提,是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重点税源监控是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每一名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强化税收征管的第一道关口抓紧抓好。

2、 加强专业培训,造就高素质的重点税源管理队伍

从事一线税源监控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在全面实施信息化征管方式的新形势下,对税源监控岗位干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建立一支既懂经济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又熟悉经济税源情况变化、熟悉统计分析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税收分析队伍,才能保证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质量。一是要抓好业务培训,优化重点税源监控人才。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源监控力量,通过学习培训和能级管理等激励创新机制,促进不断提高税源监控整体水平,为加强税源监控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还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工作经验,不断开拓管理思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健全综合性评价税源监控工作水平的指标体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奖惩

制度,使考核办法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协调配合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结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税源管理考核制度和目标,加大考核力度,确保重点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益。

3、加大投入,创新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新途径

一要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动态组合模型库,应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处理,形成不同地区、行业和税种的税源预测分析模型,作为税源监控的基础。利用各税种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方法、时间序列趋势分析预测方法、回归模型建立方法等,来判断税收增长与企业发展是否协调、税收征管是否到位、税收政策执行是否准确。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今年分局在市局计财处的支持下,参与市局收入预测分析模型创新工作项目,利用科学的模型对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将在全市进行推广。二要健全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机制。建立重点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正确处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理责任人要从日常事务入手,经常深入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加强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要求重点税源大户对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产业政策变动、产业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都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定期走访,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加及时地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和相关重大涉税信息,做好重点税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三要优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服务。在重点税源管理过程中,在高度重视纳税人满意度、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的同时,要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纳税能力和业务整体水平,建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税源监控工作提供保障。加大执法力度,对依法纳税和偷逃税款正反两方面给予公开曝光,促进依法纳税观念和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全面发挥税务检查的法制威慑力,检验并规范征纳行为。

4、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层次

税源管理必须走科技加管理的路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科学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实现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税源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也是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重要的技术保障。明确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目标,实行个体化、综合式、深入型管理。一是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契机,实现重点税源的现代化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二是要全面推行并使用税控装置,建立严密的防伪系统,使税源监控方式更加科学、严密、规范,不断增强“以票控税”的能力。目前苏州地税系统全面运用了税控装置和网上开票系统,对偷逃税款采取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要积极与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确保计算机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努力探索运用电子化实施监控管理的途径,达到人工监控与网络监控并行,提高监控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5、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紧紧抓住《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正式实施的契机,建立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实现多渠道监控,增强依法治税的工作合力。加强完善与各部门,尤其是国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不断扩大税源监控的领域和范围,切实增强重点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是加强系统数据利用和运维管理。加大信息采集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相关信息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运用电子化实施监控管理的途径,优化管理决策系统,注重数据的集约管理与分析应用,促进信息资源使用效能的最大化,随时掌握区域内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管理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加强系统运行维护,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工作例会,按时召开,广泛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以加强协作为原则,以巩固和提高协税护税为目的,建立起广泛税收协税护税体系。三是建立工作联络制度。一线税收管理员要通过与协税护税网络成员的工作联络,了解所辖纳税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对一些有异常情况的纳税户要做到心中有数,通过网络成员落实开展区域内的税法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达到提高纳税主体素质,改善外部治税环境的目的。四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宣传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措施,不断更新协税护税成员的税收知识,跟上不断发展的税收工作需要。

 

第二篇: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

(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

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一般按 1

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20xx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

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 2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

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

第八条 信息采集分为内部提取和外部采集两种方式。内部提取是指能够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进出口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网上申报等目前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国税机关管理信息。外部补充采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重点税源企业风险指标设定的情况,补充采集的应用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资格认定及税收优惠类信息、#5@p管理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

产、仓储、销售、其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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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其他税收信息等。

(四)财务报表信息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等。

(五)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情况、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

(六)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信息,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公告等。

第十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主要采取企业填报或数据导入等方式进行采集。

第三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信息的深入分析,查找税款流失风险的环节,防范重大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在分析过程中,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经营和核算特点,充分利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以及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信息,从纵向分析和关联分析入手,综合以前年度风险管理成果、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健全重点税源企业预警、分析、监控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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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要

形成分析体系,采用层级制的方式进行。第一级为总指标、第二级为主指标、第三级为辅助指标。

总指标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的分

析,是针对企业资金、资产、存货、收益、各税种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特征进行的总体分析,主要包括资金流、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收贡献率等指标。

主指标是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各税种计算原理,采用配比和弹性等分析方法,采取组合的方式,分环节对税收风险点进行预测和分析。主要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电耗、库存材料、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

辅助指标是对主指标的进一步细化,是在配比和弹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主指标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使重点税源企业各税种存在的预警、分析指标指向性更强。主要包括:未开票销售额、滞留票、期间费用率、财务费用变动率、应纳消费税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上述层级指标设置方法在《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发现的风险特征,按照对税基的侵蚀程度,从风险发生概率、存续期、经营规模等方面考虑,不断充实和完善《全 5

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资源库》,结合全省实际和地域特点及稽查部门年度专项检查工作任务,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等级进行局部调整,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进行管理。

第四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等级不同,实施差别化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服务提示、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十五条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负责税源管理或纳税服务部门采取提醒提示、宣传辅导等服务性措施加以应对。也可采用集中培训、政策解读、电话或信函提醒提示等方式应对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中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理团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存在涉嫌偷逃骗抗和违法使用#5@p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高税收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理团队,开展实地核查或日常检查,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风险管理应对单位应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6

第五章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结果,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基本内容、监控周期、监控指标以及监控需要采集的辅助信息的内容,形成重点税源企业季度或年度分析、监控报告,监控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应当涵盖所有税种;

(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征管人力资源配备科学合理,保障有力;

(三)分户建立的监控指标体系应当符合每一户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合理;

(四)辅助监控信息采集要及时、准确;

(五)监控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

(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质量要有明显提高;

(七)税收收入因素分析透彻,能够为税收收入合理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

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考核,县(区)局征管部门(综合)负责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考核。

第六章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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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工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对县(区)局进行考核,县(区)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

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发生问题的,依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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