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财会[2006]4号

2006-0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理保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xx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著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

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 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

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水平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

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

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计划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 求

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计划活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三)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用以指导项目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四)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并考虑项目合伙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他业务时获得的经验是否与审计业务相关(如适用);

(五)确定执行业务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

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计划,确定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总体审计策略;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或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及其理由。

第五节 首次审计业务的补充考虑

第十三条 在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开展下列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接受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内部控制的概念一致。 控制,是指内部控制一个或多个要素,或要素表现出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将其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

第四条 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条 经营风险,是指可能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战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状况、事项、情况、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风险,或由于制定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而导致的风险。

第六条 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的、根据判断认为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但是,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能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需要询问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可能拥有某些信息的人员,这些信息有助于识别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客户接受或保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一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已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了其他业务,项目合伙人应

当考虑所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以往与被审计单位交往的经验和以前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哪些事项。

第二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

(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了解内部控制。

第三节 了解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大部分与审计相关的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但并非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都与审计相关。确定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与审计相关,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 在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程序,以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作为了解控制环境的一部分,注

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二)控制环境总体上的优势是否为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奠定了适当的基础,以及这些其他要素是否未被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弱。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

(一)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二)估计风险的重要性;

(三)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决定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第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未能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即注册会计师预期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过程应当识别出而未识别出的风险。如果存在这类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未能识别出的原因,并评价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者确定与风险评估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或具有非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是否识别出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少记录的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确定是否表明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

(一)在被审计单位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交易的会计记录、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

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人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这种沟通包括:

(一)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二)外部沟通,如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是注册会计师为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评估的风险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控制活动。审计并不要求了解与财务报表中每类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或与其每项认定相关的所有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用于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主要活动,包括了解针对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对控制缺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事项,以确定内部审计是否可能与审计相关: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以及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内部审计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信息对于实现目的足够可靠的依据。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

(一)财务报表层次;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第二十九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

程序: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风险相关的控制)的整个过程中,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考虑,识别风险;

(二)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并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

(三)结合对拟测试的相关控制的考虑,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四)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包括发生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潜在错报的重大程度是否足以导致重大错报。

第三十条 作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进行判断时,注册会计师不应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

第三十一条 在判断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至少考虑下列方面:

(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

(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相关,因而需要特别关注;

(三)交易的复杂程度;

(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计量结果是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二条 如果认为存在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某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仅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这些风险可能与对日常和重大类别的交易或账户余额作出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记录相关,对这些交易或账户余额通常可以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不存在或存在很少人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针对这类风险建立的控制与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控制。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可能随着审计过程中不断获取审计证据而作出相应的变化。

如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新信息,与注册会计师之前作出评估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五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项目组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各个方面的了解要点、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各项要素的了解要点,获取上述了解的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识别出的风险和了解的相关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从下列方面进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

(三)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重要性概念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重要性概念作出规定,本准则第三条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的确定属于职业判断,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认识的影响。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一)拥有经营、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适当知识,并有意愿认真研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二)理解财务报表是在运用重要性水平基础上编制、列报和审计的;

(三)认可建立在对估计和判断的应用以及对未来事项的考虑的基础上的会计计量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

(四)依据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第六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七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认为重大的错报金额作出判断。

作出的判断为下列方面提供了基础:

(一)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三)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的重要性(即确定的某一金额),并不必然表明单独或汇总起来低于该金额的未更正错报一定被评价为不重大。即使某些错报低于重要性,与这些错报相关的具体情形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将其评价为重大。

尽管设计审计程序以发现仅因其性质而可能被评价为重大的错报并不可行,但是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不仅要考虑错报金额的

大小,还要考虑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第二章 定 义

第八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旨在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如果适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还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一个或多个金额。

第三章 目 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第十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二节 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

第十二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确定与原来不同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或者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如果认为运用低于最初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是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是否仍然适当。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金额以及在确定这些金额时考虑的因素:

(一)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

(三)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四)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对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作出的任何修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

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形成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形成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节 控制测试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二)确定拟测试的控制是否依赖其他控制(间接控制)。如果依赖其他控制,确定是否有必要获取支持这些间接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应当包括:

(一) 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二) 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三) 控制由谁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测试其拟信赖的特定时点或整个期间的控制,为预期信赖程度提供恰当的依据。

第十二条 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二)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二)控制特征(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三)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控制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审计中发现的控制运行偏差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是否发生对控制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动;

(五)是否存在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六)重大错报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第十四条 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获取这些控制在以前审计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确定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持续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对这些控制的了解,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已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持续相关性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如果未发生这些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并且在每年审计中测试部分控制,以避免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年,而在之后的两年中不进行任何测试。

第十五条 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并拟信赖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在评价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运行。但通过实质性程序未发现错报,并不能证明与所测试认定相关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拟信赖的控制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专门询问以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

(一)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这些控制提供了适当的基础;

(二)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

(三)是否需要针对潜在的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

第十八条 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

(一)将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或调节;

(二)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一)结合对剩余期间实施的控制测试,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如果认为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是充分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期中检查出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预期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需要修改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

第五节 列报和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二十五条 在得出总体结论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以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之间的联系;

(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在结果不明显时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能够证明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是一致的或调节相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

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包括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其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数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也可能有其他控制(如与资产保护相关的控制)与审计相关。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列任何一项,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一)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重大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被审计单位交易的会计记录(电子或人工形式)、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五条 对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服务的性质、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

第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某一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仅限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特别授权在该账户下处理交易,(如银行对支票账户交易的处理或证券经纪机构对证券交易的处理),则本准则不适用。

如果被审计单位拥有其他实体(如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公司)的所有权经济利益,并且这些实体对所有权经济利益进行会计核算和向所有者报告,本准则不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因拥有这些实体所有权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交易的审计。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服务机构,是指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分部)。

第八条 使用服务机构的被审计单位,在本准则中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使用服务机构且正在接受财务报表审计的实体。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本准则中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接受服务机构委托,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和设计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一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以及在特定日期已得到设计和执行的相关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于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以及控制的设计对于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二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控制在特定期间运行的有效性;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于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控制的设计对于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以及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针对控制测试及其

结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系统,是指为了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所涵盖的服务而由服务机构设计、执行和维护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指服务机构在设计服务时假定将由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控制。如果对实现控制目标是必要的,则应当在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分包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机构为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另一个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是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且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六条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针对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经营中如何利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包括由此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二)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账户或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三)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活动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关系的性质,包括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就提供服务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与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的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这些控制包括应用于服务机构所处理的交易的控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作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第二十条 如果不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充分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获取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

(二)通过被审计单位联系服务机构,以获取特定信息;

(三)访问服务机构,并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四)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确定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

(一)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独立于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所依据的标准是适当的。

第二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作为审计证据,以支持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和设计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

(二)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而言,评价报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

(三)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

第二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是否能够从被审计单位保存的记录中获取有关财务报表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实施这些程序。

第二十四条 如果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服务机构的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以获取有关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一)获取第二类报告(如可行);

(二)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实施适当测试;

(三)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实施测试。

第二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利用第二类报告作为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程序,确定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是否能够提供有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一)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

(二)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如是,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三)评价控制测试的涵盖期间和自实施控制测试以来的时间间隔的适当性;

(四)评价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报告中所述的、由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认定相关并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拟利用的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不涵盖分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而这些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针对这些由分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确定服务机构是否曾经向被审计单位报告,或被审计单位是否以其他方式获知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未更正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事项如何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评价对得出的结论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针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服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审计报告应当指出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果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与理解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报告应当指出,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

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会计记录,是指对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例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5@p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第七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

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目 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十三条 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三节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第四节 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

分析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

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第二节 有助于形成总体结论的分析程序

第六条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节 调查分析程序的结果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

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受到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以及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

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三)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

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二)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形式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被审计单位中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段落。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

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

第三十三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第三十四条 如果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是企业会计准则,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指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财务报告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三十五条 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设定了其他报告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

第三十六条 如果审计报告包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部分,审计报告应当区分为“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两部分。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提及的标题和段落属于第一部分,置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标题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属于第二部分,置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部分之后。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时,还可能同时被要求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除了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外,还可能同时提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同时提及: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存在冲突,即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导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况下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不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

(二)如果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规定的结构和措词,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在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每一要素,并且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报告同时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应当指明审计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四节 与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补充信息

第四十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清楚地将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予以区分。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清楚地将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予以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

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补充信息未审计。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要求的补充信息,如果由于其性质和列报方式导致不能使其清楚地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予以区分,从而构成财

务报表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补充信息应当涵盖在审计意见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三章 目 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二节 确定非无保留意见的类型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九条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二条 在承接审计业务后,如果注意到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了限制,

且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消除这些限制。

第十三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消除本准则第十二条提及的限制,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并确定能否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二)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解除业务约定前,与治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将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错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无保留意见,将会与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三节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除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审计报告要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增加一个段落,说明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该段落,并使用恰当的标题,如“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或 “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包括定量披露)相关的重大错

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叙述性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解释该错报错在何处。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治理层讨论未披露信息的情况;

(二)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描述未披露信息的性质;

(三)如果可行并且已针对未披露信息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包含对未披露信息的披露,除非法律禁止。

第二十一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即使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注意到的、将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事项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段使用恰当的标题,如“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由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除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可能产生的影响外”等措辞。

第二十五条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未能实现公允反映(当财务报表按照公允列报框架编制时);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财

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当财务报表按照遵循性框架编制时)。

第二十六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描述,以说明:注册会计师相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第二十八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说明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和审计范围的描述,并仅能作出如下说明:“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第四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九条 当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导致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以及拟使用的非无保留意见措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下列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1和附录2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五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第三章 目 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

(二)使用“强调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三)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

(四)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九条 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如有)之后。如果其他事项段的内容与其他报告责任部分相关,这一段落也可以置于审计报告的其他位置。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第(二)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

附录2:

其他审计准则对其他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

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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