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ZOP分析起源

HAZOP分析起源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流程工业逐步大型化,越来越多的有毒和易燃化学品的使用,使得事故的规模变得越来越难以承受。先前人们那种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的方法开始变得难以接受。随着历史上一些重大事件的发生,一切基本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眼前:如何预知将要发生什么,对流程是否有恰当的技术理解,如何使流程设计易于管理。这些事故案例使得人们急需一种系统化的结构化的分析方法,在设计阶段对将来潜在的危险有一个预先的认知,同时也需要工厂能够更多的容忍操作人员的事故和不正常的情况出现。

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mperial Chemical lndustries PLC,以下简称:ICI)因此开发了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HAZOP分析是一种系统化和结构化的定性危险评价手段,主要用于设计阶段对确定工程设计中存在的危险及操作问题。HAZOP是一种使用引导词(guide words)为中心的分析方法,以审查设计的安全性以及危害的因果关系。19xx年ICI正式发布了HAZOP技术,Kletz等人在书中对HAZOP发展的历史和方法作了详尽的叙述。

其后历经ICI和英国化学工业协会(CIA)之大力推广此分析法逐渐由欧洲传播至北美、日本及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很多国际型大公司和机构都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程序。英美等国还将HAZOP列为强制性国标,强制相关企业遵守。

在国内方面,则是由台湾的黄清贤先生于19xx年首先撰文介绍

该法,在台湾为各大石化公司所推广及采用。大陆方面这方面工作开始较晚,九十年代虽已开展调查跟踪,但未采取实质性工作。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很多国内设计单位开始在设计过程中引入HAZOP方法。

据此,我国国内主要石化设计企业的安全审查重点,已由事故调查与统计跨入事前预防的领域,并同时将风险的观念及做法引入,使得工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逐渐由事故发生后的急救与援助阶段迈入防患于未然的境界。

 

第二篇:分析根源

二、问题根源不可忽视

涉农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涉农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叠。从目前情况看,涉及政府财政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及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又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对同一类型资金或项目实行多头管理,如果协调不好、缺乏科学统筹,就成了“都管都不管”的空白地带,造成资金投入分散、难以集中办大事,影响使用效果。

二是地方财政困难,农业投入力量不足。目前,大多数农业专项资金都规定了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而很多市级以下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运转困难,难有财力配套。地方政府为了争取上级对农业的投入,只得采取虚报地方财力、编制虚假报告。为应对上级的检查和验收,也只得搞虚假配套、虚假自筹、虚列工程支出等活动。

三是资金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自身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都依赖于上级财力,部分单位想方设法争取项目,取得资金。一旦争取资金成功,就挤占、挪用来弥补机关经费不足,导致管理出现问题。这主要在于没有建立严格的资金或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缺乏一整套全程的监控措施。

四是行政干预影响监管执法的独立性。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是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注。但由于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过多考虑当地利益,怕给当地政府和领导捅漏子,对问题不能如实上报和公开,往往内部消化、内部处理。或者是对违法违纪问题不以为然,认为“法不责众”,只要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不落入“个人腰包”便不予处理处罚,即便做出处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力度,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三、方法对策值得探究

涉农资金监管中存在着矛盾和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各地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解决的方法和对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着力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确立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基础地位。涉农专项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解决“三农”问题、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涉农资金切实发挥效益和安全运行,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经济问题,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问题。这就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涉农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立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基础地位。

二是强化前瞻性,填补涉农资金监管的“空白”地带。对涉及国家农业资金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只要存在涉农资金分配

制约关系和涉农项目审批监督制约关系的,必须开展延伸监管。要从涉农资金分配拨付的源头查起,或从资金使用的基层单位、个人逐级核查,资金运行到哪里,就追查核实到哪里。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监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查证,填补涉农资金监管的“空白”地带。 三是强化源头管理,拓展涉农资金监管领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源头为抓手,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涉农资金和项目档案,对其实行备案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涉农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系统内的层级管理和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针对涉农资金结构性变化的新情况,要以国家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为主线,延伸监管其他涉农资金。在确保监管覆盖面的基础上,要抓住资金源头,从“大”处做文章,在“细”上下功夫。要按照使用范围和流向跟踪,对那些掌握涉农资金数量多、项目多、资金活动频繁,与农村农业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管,促使涉农资金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是强化督办力度,确保涉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高效。对涉农资金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各级政府对查出的问题要不捂不漏不袒,必须坚决纠正,整改到位,防止屡查屡犯。如对挤占挪用涉农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对查出问题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的,应要求有关部门收回国家投资、核减下年拨款或取消扶持;对个人行为、

长官意志造成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等,必须追究个人责任。同时,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根源上找原因、查漏洞,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尽量减少资金运行中的“跑冒滴漏”。同时,建立健全审计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进一步发挥合力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逐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提高涉农资金监管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确保涉农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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