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申 报 书

(20××年度)

计划类别(全称):

项目类别(全称):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参加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联系人(必填):                  手机(必填):

项目经费预算期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费预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经费预算说明书

编 制 说 明

1、封面

(1)计划类别

例如:统一填写为:“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2)项目类别

例如:统一填写为:“医药产业发展引导专项”。

(3)“申报单位”和“参加单位”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参加单位为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4)“项目经费预算期间”及“填报日期”

项目经费预算期间与项目所需时间一致,一般为三年;填报日期按预算编制完成时的实际日期填报。

(5)封面所列示的项,都必须填列。

2项目经费预算表

项目经费是指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中用于项目活动的各项直接、间接相关费用,分为经费支出与经费来源两项内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不在表内列示。

3、项目经费预算说明书

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期投入和现有的支撑条件,项目经费来源和支出安排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不少于2000字);项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请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为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

4、其他注意事项

(1)项目经费预算表中经费支出、经费来源体现为项目总经费预算,无需按项目完成年限列示经费预算;

(2)项目经费预算表中(一)直接费用-设备费中的设备租赁费是指向外单位租借设备时发生的费用;(二)间接费用-房屋、设备租赁费是指向本单位租借房屋、设备时发生的费用;

(3)项目经费预算表中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4)对科技发展计划中部分申报项目(详见当年项目指南中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为企业身份的,需提交该单位上年度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整套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后胶装成一册。

 

第二篇: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监督管理

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监督管理

财务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为保障我省科研经费的合理配臵和有效使用,确保科技项目专款专用,加强科技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各管理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使科技经费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按照《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预算编制

第一条 科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课题)时,除填报《青海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外,须单另填报《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参见附件

一)。详细说明经费来源、计算依据,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估。

第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课题)费,是指在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技术引进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人员支出且没有财政预算工资来源工资性费用。项目(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臵费且应说明生产厂家、数量、单价;设备试制费须有试制成本预算,设备改造与租赁费须有改造成本预算与租赁合同。

3、技术引进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成果、专利和关键技术的引进和购臵费用。须说明引入方和引进、购入协议。

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臵等费用。须说明单价、使用量。

5、试验外协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须说明试验外协单位并有合作协议。

6、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须预计次数、差旅费标准、计算式。

7、会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

的与项目(课题)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须说明会议内容、办会地点、代表人数、费用测算。

8、管理费: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

(课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性质从严控制,一般为专项资助经费5%,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课题)研

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计划管理费,指科技项目(课题)研发资金计划

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任务研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预算中详细说明所有参加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课题)预算书保持一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条 科技厅财务部门根据最后确定的资助额,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

第二章 预算评估评审

第五条 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课题),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项目(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由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部门组织, 按照规范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课题)投入总量进行明细列支的合理性、合规性评判,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估评审意见。

第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

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管理

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项目(课题)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紧密相关,项目(课题)

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省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省的实际,项目(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预算是否符合各计划的管理规定,预算内容与项目(课题)合同任务是否相关以及(课题)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涉及预算各个科目,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技术引进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八条 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符合项目(课题)任务及预算支出的特点,一般由财务、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须包括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和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课题)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中应包括来自于企业的专家,对于国际合作交流任务较多和相关预算支出较多的项目(课

题),预算评审专家组应包括国际合作方面的专家。

第九条 每个项目(课题)的预算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至7人,且为单数。其中必须保证相关课题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3人,管理或财务专家3-4人,此外,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预算评审评估专家组组长由财务经济专家担任,应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条 预算评审专家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意见(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课题)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

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证科技项目(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综合发展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同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方式。根据需要,省科技厅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办法,对科技项目(课题)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支出中的人员费、管理费一经核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其他各项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课题)核定的经费预算书办理支出。严禁从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在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后,均应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财务验收以签订的《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和《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预算经费有变动的项目(课题),以经批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为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在向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同时,须向财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财务验收按项目类别和项目执行情况,采取单独提前验收或与科技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单独提前验收的要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的须有2名以上财务、经济专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应报送资料主要内容:

(一)《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书》及《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若有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复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参见附件三)。

(三)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四)项目(课题)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补助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依项目类别、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门财务审计。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课题)财务是否进行验收的意见。

有关中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课题)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调整,

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完成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将所有财务验收材料、财务验收意见(须有财务专家签字)装订成册,报送科技厅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每年科技厅财务部门将到期尚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提交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为在综合平衡下一年度新开项目(课题)计划时,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当年到期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或未办理项目(课题)延期手续的,均不再新立项目(课题)。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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