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实施细则

烟台市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的意见(试行)》(烟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百计划”实行申报制,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各受理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一人一议,特事特办。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海内外各类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均可申报“双百计划”:

1.符合烟发〔2009〕24号文件所列“引进重点”条件;

2.对于高端创新人才,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对于高端创业人才,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高科技型企业。

同时符合创新人才与创业人才条件的,仅享受创新人才待遇。

第四条 “双百计划”申报程序:

(一)申请。须填报《烟台市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根据申报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由同级党政逐级推荐至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烟台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其研究项目和创业创新业绩,确定候选人。

(四)评定。组建市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确定考察人选。

(五)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公示。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后,空缺数额,不予递补。

(七)批准。将拟定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出台有关文件,公布入选者名单及资助档次。

(八)签订工作协议。入选者及其所在工作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烟台市高端人才引进“双百计划”工作协议》。

(九)办理相关手续。每批入选者签订协议后,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临时办公,集中统一办理人才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落实优惠政策的分工如下:

(一)生活补贴由同级财政、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承办。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由同级财政部门承办。

(三)研究经费由同级科技、财政部门及用人单位承办。

(四)安家补助的发放和优先解决住房事宜,由同级国土、财政、房管、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承办。

(五)妥善安置配偶工作,由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承办。

(六)随迁子女入学手续,由同级教育部门承办。

(七)落实社会保障,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承办。

(八)给予专项奖励。新获荣誉称号类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由市人事局承办。新获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类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由市科技局承办。新获发明专利类一次性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承办。

(九)对高端创业人才,工作场所由创业所在地政府承办;创业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优惠,由创业所在地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承办。

第六条 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程)的,由市直各职能部门对口承办。

第七条 落实资金保障,由同级财政部门及用人单位承办。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有关事项,由高端人才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口承办。

第九条 高端人才需求调查及发布、海内外高端人才供求信息等事项,由市人事局承办。

第十条 高端人才业绩评估、定期考核、跟踪服务与流失报告、资金审计等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口承办。

第十一条 入选者所在工作单位须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的,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高端人才引进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09〕12号

关于设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培养和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经研究,设立我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正高级1000元/月,副高级300元/月。

三、经费渠道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或由各级财政预算支出)。

四、实施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年度不发给该项津贴;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发给该项津贴;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生活费的,不发给该项津贴。

(二)工作人员脱产培训学习超过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发给该项津贴。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不发给该项津贴。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发给该项津贴,其中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按50%发给该项津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不发给该项津贴。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不发给该项津贴。

(三)岗位津贴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岗位津贴,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津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2月17日印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