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农祥,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眉山市人,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现住拉萨市曲米娘热巴尔库路村,联系电话:15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隆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拉萨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光强

住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卫生厅基地3区A2-7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告:莫尔烈,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四川资阳人,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xx4现住拉萨市曲米娘热巴尔库路村,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303.5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4350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食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9028.8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赡养(抚养)人的生活费:44416.75元;

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5000元;

8、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9、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治疗费30000元;

10、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底,被告莫尔烈找到原告,说他缺小工,问原告愿不愿意到他那里去干,原当即表示同意。被告事后得知,莫尔烈实际是在帮拉萨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干活。20xx年7月1日,莫尔烈带领原告、彭林几人到柳梧新区民航局酒店去安装空调,20xx年7月2日下午,原告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了下来,当天下午,在莫尔烈等人的陪同下,原告到拉萨市娘热北路美朵诊所就诊,在该诊所住院治疗至20xx年7月7日,就诊费用630元由原告垫支,20xx年7月8日下午,原告突然腹部剧烈疼痛晕厥半小时,被送到西藏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急诊做了脾切除手术。入院及检查费用4000元由原告垫支。手术前,莫尔烈、费光强等人到医院探视,在医院住院19天至20xx年7月27日出院。出院时,由莫尔烈、文 奎到医院付清医药费。原告出院后,找到莫尔烈,要求其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医药费,莫尔烈支付原告1600元医药费。后经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7级,须休息1400天。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9月3日

 

第二篇:民事诉状范文-合伙纠纷

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XX,女 ,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告: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苏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许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原被告订立《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XXX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原系被告个人经营,由于在被告的诱导之下,20xx年XX月XX日原告、第三人吴XX、苏XX及许XX与被告订立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自20XX年XX月1日起至20XX年XX月31日止),原告依照该协议将所谓出资款人民币XXX万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该会所则由被告负责经营至今。《合伙协议》签订之后,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在同原告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就已经将该会所以“XXXX美容店”为字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手续,经营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对于上述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之时并未如实告知,因被告隐瞒相关重要情况,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拒不依法原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被告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对合伙业务经营将埋下极大隐患,导致合伙目标不能如约实现。此外,这让原告基于《合伙协议》所取得合伙人地位不能依法得到体现,直接损害原告所应享有的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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