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十一、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程序

1.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装订立卷。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移送审查起诉

(1)批准。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起诉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

正文,包括案件办理情况、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案件的有关情节、犯罪性质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尾部,包括送达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和公安局局长名章、附注事项。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移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办案部门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与人民检察院接收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共同在移交单据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留存《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和移交单据。

(3)换押。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办案部门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撤销案件

1.撤销案件的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撤销案件的程序。

(1)呈批。应当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3)送达和告知。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犯罪嫌疑人,让其在正本上签名、注明日期后,存入案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送达其家属。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在《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中注明。

案件撤销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第二篇: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一、概念《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又称《呈请结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具备结案条件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时所制作的文书。《程序规定》第261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②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③案件的事实和证据;④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对已被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情节已经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应当及时结案。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连同装订的侦查卷宗报请领导审批。二、结构内容与写法《呈请结案报告书》依照《呈请××报告书》的格式制作,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一)首部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文书的标题等。(二)正文依据《程序规定》第261条的规定,结案报告正文部分一般包含如下内容:(1)前言。按惯例一般在开头写明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破案时间、案件侦查起止时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次数、获取证据份数、查实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等内容,然后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作过渡,导入正文的主体部分。(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违法犯罪经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3)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应写明发案、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侦查部门介绍案件、立案的情况;破案的方式、方法和经过等。(4)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首先,写明经侦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案件事实。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应写明其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工具、手段、情节、后果等关键内容;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就应说明依据和理由。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处罚的,也要交代清楚。其次,着重写明已查证属实的认定和否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原拘留、逮捕文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经过讯问发生了变化,不宜认定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向主管负责人说明的问题,均应在本文书中阐述清楚,以作为案件处理和备查的依据。(6)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应对

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并援引相应的《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条款,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包括拟决定移送起诉、撤销案件和对扣押、调取物品、文件的处理意见。(三)尾部在正文后另起一行写明请领导审批的结束语,如“妥否,请批示”,然后写明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姓名和成文日期。三、写作要求(1)侦破经过中牵涉到的犯罪事实一般只写明查破案件的罪名、件数和后果,而不展开犯罪情节,以避免与案件事实部分内容的重复。(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是本文书的写作重点,应紧紧围绕犯罪事实七要素和证据类别、件数等展开,做到详略得当、层次清晰、论据有力。(3)《呈请结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是制作侦查终结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其他处理的文字依据,属于机关内部文书,存入侦察卷。【例文】领导批示同意侦查终结。李××200×年×月×日审核意见建议对杨××故意杀人案侦查终结,请领导批示。王××200×年×月×日呈请杨××故意杀人案侦查终结报告书杨××故意杀人案,××公安分局于200×年9月13日立案侦查,经200×年9月13日至200×年11月24日的讯问和调查,先后开展讯问5次,获取证据19份,查实了犯罪嫌疑人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杨××,男,1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暂住××市××新村5幢一单元暂住房,捕前系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临时工。杨××自幼上学,13岁至18岁在家务农,18岁开始外出打工,到过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今年正月初十到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打工。20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二、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200×年9月13日6时许,××区××镇××村村民李××报案称:其在××镇××拦河坝往下300米处发现一具女尸。接报后,××公安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访问,死者系本市云秀美容院小姐柳××(女,19××年4月18日出生,××省××县××镇××村)。经侦查,发现200×年9月12日晚上,杨××曾用其移动电话多次与柳××联系,接到电话后,柳××从云秀美容院外出就没有回来,遂确定杨××有重大作案嫌疑。200×年9月13日,将杨××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杨××供述于200×年9月12日晚,与被害人因

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并用绳子将柳××勒昏后将其抛入×江中的经过。三、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200×年9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将××市云秀美容院服务员柳××带至×江边拦河坝上,两人因小费问题发生争吵致互相殴打,犯罪嫌疑人杨××用尼龙绳勒柳××的脖子致死,后从死者身上拿走红色手机一只,并将尸体抛入江中。四、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市公尸检[200×]3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相等,犯罪嫌疑人杨××的供述等。五、处理意见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妥否,请批示。(××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侦支队印)承办人:王××赵××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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