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先议后报、先批后建、筹补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村民议事、村级申报、镇级汇总申报、筹资筹劳限额审批、财政奖补资金审批等程序。具体如下:

1、项目规划。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优先发展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作用最大的项目。

2、项目申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项目申请,在完成民主议事表决后,填报《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工程预算书、项目筹资筹劳和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后,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

3、项目审核。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进行复审。

4、项目审批。对各乡镇上报的项目,先由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核。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全面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提

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经研究后无异议的奖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实施,并明确奖补资金。

5、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筹劳资金要全额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项目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尊重民意,采取议标、招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竣工决算制度。

6、项目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考核验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投资结算是否合理。县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验收过程中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应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进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项目规划,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项目申请,在完成民主议事表决后进行项目申报。然后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

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进行复审。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要进行工程决算,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投资结算是否合理。县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实地审核验收。

 

第二篇:《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09〕5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业厅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和《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改办〔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补助的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对非试点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级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奖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条 超过《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又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40%予以奖补,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分别承担。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按照财政负担奖补资金的40%、50%、60%比例予以补助,市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值。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先筹后补”的原则办理。省级奖补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汇总后,以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山东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报《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缴款票据存根、村民所筹资金专户存储的证明等。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查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所筹资金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农业(经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审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批。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奖补资金申请分类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省级审定的奖补项目和规定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到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奖补资金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决算,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中反映。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农业(经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要结合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对实施奖补项目的村庄进行抽查,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拖延兑现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及时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纳入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依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公示后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支出明细表,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招投标情况、奖补金额及其使用情况等,要在乡镇驻地和有关村及时向村民公示,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和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奖补资金申请表、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

业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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