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

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含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验收)规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含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验收)规程

撰写时间: 2006-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二、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均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

(一)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二) 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

(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六) 医院、疗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项目及其所属实验室(厂)项目、电影制片厂;

(七)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八)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九)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等市政工程项

目;

(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

具体项目;

(十一)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权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按

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1、下列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增加生产规模的改建、技改项目:

●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皮)、生化制药;

●热电站(燃煤除外)、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

●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

●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

2、省环保局确定的具体项目。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行政区的项目:

1、建设范围跨市的项目;

2、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已

列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三)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

境影响报告表。

(四)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

境影响登记表。

(五)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五、项目各建设阶段管理

在项目各建设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管理。对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应按下列各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

究阶段(或相应的项目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或开工等阶段前,以下简称“相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在竣工后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试生产(运行)

申请、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省环保局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省环保护局在征求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环保意见书面答复项目建设(筹

建)单位。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按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核准或备案项目可省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所在地环

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省环保局提出审批意见。

2、对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写。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

环保局重新审核。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或者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省环保局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自行或依《环境

影响评价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4、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的材料

●建设单位报批函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除外)

●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报告书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海事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表)中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省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

①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方案、治理效果、排放浓度、排污量、须达到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方式等;

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情况及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原有污染问题未解决的项目,要说明一并治理的情况。

②施工期环保措施。

③经评价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有专项防止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经评价对可能造成明显水土流失

的项目,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④绿化措施。

⑤环境监测计划和管理措施。

⑥环保投资。

⑦说明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

(四)项目施工阶段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期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在施工期需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管理程序的,应按计划要求实施监测、管理。对重大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和环保工程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2、施工期应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地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五)项目竣工阶段

1、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与受理

(1)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或省环保局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明确规定须实施项目建成后试生产(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

(2)申请试生产(运行)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表

●省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省环保局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重大项目由主管处室和省环境技术中心派员一同前往),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的批复。对情况复杂,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期限确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应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投入试生产(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般要求运行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75%以上),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行)的3个月内,向省环保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进行环保验收。若建设项目执行由有关

管理部门组织总体工程验收程序的,环保验收应在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之前完成报审。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分别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表或调查表)或者登记卡。

●省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环保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文件的发送。窗口工作人员在接

到建设项目环保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人提出环保行政许可申请但该申请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不属于省环保局职权范围的环保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项目建议书阶段由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意见答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的,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

即时发送接收材料凭证给项目建设(筹建)单位;若资料不齐全,告知补正后方予受理。

5、对属于省环保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及时送经办处室或单位办理(上午和下午收到的申请材料,分别在当天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送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归口监督管理处负责,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不同建设阶段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送相应经办处室或单位办理: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批材料及办理项目建议书阶段环保意见申报材料,送核应急与环境辐射管理处办理,其它送监督管理处办理;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送省

环境监察总队办理。

6、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由经办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

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程序

对已受理的申报,由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经经办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会有关处室办理的,还需送有关处室领导会签),送办公室领导核稿,报分管局领导签批。涉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由核应急与环境辐射管理处提出办理意见,送监督管理处会签;其它项目由监督管理处办理,其中,涉及非污染型生态项目的,由监督管理处会科技处提出办理意见。重大项目提交局重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由

省环境监察总队办理,总队在办理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批复文件移交主管处室。

七、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

始计算审批时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60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0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15日;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重新审核10日;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批复2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批复30日。

八、过失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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