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三批)

20xx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三批)申请指南

目 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4、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5、深圳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

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

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确定的

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页岩气开采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

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

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

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或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

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一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2)、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及以上;

(3)、软件著作权两项及以上。

4、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在深圳实施;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

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0)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6号令)要求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5)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条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资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

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资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0、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只批复项目建设但未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不提供第4、5条所需材料。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开展新能源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实验室建设所需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3、具备承担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从事本领域研发3年以上,具有主持新能源领域科技研发项目的经历,至少拥有两项已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实验室的,应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超过50%。

(二)申报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建的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实验用房集中,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工程实验室在深圳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

4、至少拥有一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或两项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摘要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3)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

(4)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

(5)项目已有的技术基础

(6)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7)市场分析。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对照本项扶持计划第一条支持领域所列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逐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

7、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项目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3、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其中附件还应包括(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

(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8)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9)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6号令)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0)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2、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3、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4、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鼓励在深设立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宗旨: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功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二、资助金额和方式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资金主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

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深圳市内;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营和试验费用。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超过50%。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3、具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的能力;

4、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5、工程中心在深圳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7、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概况、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与市场分析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等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对照本项扶持计划第一条支持领域所列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逐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7、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8、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9、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建设期的项目管理、项目招标方案等

10、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等、流动资金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方案和申请资金的理由。

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1、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包括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

12、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其它风险等

13、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4、相关附件、附表(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7)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8)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9)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0)项目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发改委工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5、深圳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xx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促进新能源领域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我市组织开展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进行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原则,对外提供关键环节、共性技术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质量检测认证、技能培训与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开展服务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的软件及技术的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势力,

能够为服务平台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营费用;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主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超过50%。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并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深圳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项目在确定的服务领域和专业方向拥有先进的技术成果储备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取得相关权威机构的检测认证资质,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从事科技信息、科学数据、试验环境等科技资源共享,开展工程咨询,提供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等质量服务;具备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能力等。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概述

介绍本项目的意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产业所存在的共性问题,项目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实施目标)。

2、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

介绍产业相关技术、产品及市场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及基地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服务需求分析。

3、主要任务和目标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和任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认证平台、试验检测平台、国际孵化等。申报单位应结合产业,在已有基础上完善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近期和中期目标(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等)。

4、项目单位概况和已有工作基础

介绍项目单位的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技术优势、产业化优势、在本项目相关领域已有工作基础和取得成果,近年来为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情况,项目现有资源使用效率等。

5、项目实施方案

介绍项目单位实施本项目的详细方案,包括详细的技术路线、服务模式和手段、运营和推广策略,项目招标内容,技术服务的效果、保障措施以及能反映运行模式效果的典型案例等。

6、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

7、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介绍本项目的整体进度计划和阶段考核指标、验收目标以及该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计划。

8、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

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9、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0、相关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单位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近年为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收费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等),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者许可认证证明材料;

(8)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0)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6号令)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0)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产业服务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2、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平台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认定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平台进行命名。

3、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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