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关于农产品调研的报告

国税局关于农产品调研的报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认真开展农资、农产品税收政策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事农产品种植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初加工免税前提是一定要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后续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的范围;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农资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

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现行对农产品方面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运行的弊端及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 农产品种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农产品种植企业免税,应提供其从事种植业的证明资料,从以往种植业企业提供的种植业证明来看,主要是:村委开具的合作社成员各家种植土地证明、村委与种植企业签订的租地合同、有的种植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些证明、合同的出具人多为村委和农民,较容易取得,可信度不高,申请免税的种植土地毕竟是占很少数,即便不真实也很难证实其真实性,给税务机关的免税管理带来了困难。种

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可能会借助免税的优势虚开销售#5@p,#5@p开具的销售金额远大于其真正的种植能力,造成后续环节的虚假税前扣除,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种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就很难区分出销售产品是种植的还是从事商业购销的,致使很大一部分从事购销农产品不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按种植业免税,在农产品种类很普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防止这种用购销装扮成种植减免的税收征管漏洞。

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税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一是由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减免,并且其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一方面这类企业源头取得的农产品#5@p或自行开具的收购#5@p不实,另一方面这种特殊优惠身份可导致其虚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造成下一深加工行业的税收虚假抵扣进项税。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采用“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不完善的政策链条为虚开收购#5@p偷税提供了可能。二是会形成征不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从各地稽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手段主要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利用政策漏洞虚开收购#5@p,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虚开收购#5@p以虚增进项税额,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5@p获利,帮助其他纳税人偷税;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5@p,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

#5@p,既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购进取得的虚开的#5@p、虚开的农产品收购#5@p,进入成本核算,使得深加工企业无利润、无所得,很难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是农产品收购#5@p这个影响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税务机关征管核实难,农产品收购#5@p涉及笔数多、涉及地点范围广,税务机关人少很难核实。再就是这种证据看似效力很强,实则有其内在的脆弱性,农产品销售人出具书面证明否认出售农产品,不一定是实情,很多情况下,为避免麻烦,干脆就“一问三不知”,造成书面证据与实际情况脱节。四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企业的成本扣除依然存在企业所得税不易征管问题。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第3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实行核定扣除,其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但《办法》并未对相关成本结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而是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进项税额从材料成本中转出。 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实行核定扣除,而成本仍“凭票扣除”,造成成本扣除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也就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的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如果企业存在虚开收购#5@p行为,相应的成本虚增部分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将直

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增值税方面:

1.农业生产者信息难以界定管理。按照规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自销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5@p(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但实际工作中,使用农产品收购#5@p企业自己开具,企业根据需要选择会虚拟出售人信息,可能根据需要调节开具的数量和价格,也可能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出的半成品甚至成品也作为“初级”农产品收购等一些方法到达调节税负和成本的目的。

2.农产品收购#5@p的真实性难以掌握。按现行政策规定,收购#5@p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也就是由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并进行抵扣,这就为企业利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5@p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农户,也有农产品经销单位、销售中间人等,对一些不符合收购#5@p使用规定的对象,企业往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使其开票行为合法化,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

3.代开#5@p存在风险。如国电聊城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上开辟了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先河,通过税务机关代开#5@p不仅控制了农业废弃物的税源,而且也规范了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使主管税务机关有效地掌握了农产品的购销情况。但目前的管理也有一定的问题:农业废弃物购销量大,有的收购户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

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漏洞,存在着执法风险。

(三)征收管理方面:

1.是外地收购#5@p难领购。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般都需要到外地甚至跨省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应到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5@p。实际情况是,当企业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收购#5@p时,因为不在当地缴税,受到百般刁难,很难领购到#5@p,当地农业生产者也不给企业开具或代开普通#5@p。企业只好向当地农产品经销企业收购,结果是一样的东西既要多花钱,还要多缴税。首先,经销企业的价格肯定比农业生产者的价格高;其次,按收购#5@p计算的进项税为价格P×13%,而从经销企业购买时,进项税为P÷(1+13%)×13%,进项税实际计提率约为11.5%,比开具收购#5@p少了

1.5个百分点。

2.是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5@p管理难。1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5@p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5@p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5@p,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2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从中间商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5@p,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5@p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5@p,违规开具收购#5@p入账抵

扣。但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不易划分。3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是物耗水平难掌控。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农产品由于其产地和等级不同,其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成份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虚增生产成本,容易造成帐外经营难查处,或将虚购的原材料进行账面消化,制造购进与耗用的假象平衡,最终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调整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一是针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根据增值税原理,我们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将收购凭证和普通#5@p上注明的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以体现进销项税额的配比原则,完善税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长期零负申报和低税负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或者干脆取消初级农产品免税政策,把减免的税收通过粮食等直补和超税负返还政策,让利于民。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优惠税

率。考虑到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对“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作用,中央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强农惠农”的重要措施。在税收政策上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就是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优惠税率,即对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进一步减轻税负,以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三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办法。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多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这种计税办法对自开自抵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而言,税务机关确实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税制上的漏洞问题。基于此,我们认为与其在购进环节无法控管,不妨换一种思路,绕开管理难点,在改变计税方法上做文章。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办法,即取消按照购进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只允许企业按当期实际销售所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纳税评估,分行业对投入产出进行测算,确定进销比(或出成率),然后以销售数量和进销比(或出成率)来确定农产品的购进数量和购进金额。实现多少销售收入则由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进销比相应的确认多少购进额,再以确定的购进额按1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办法的最大优点是使税务机关由被动堵漏转为主动控管,不再从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与企业叫劲;难点是分行业测算出成率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而且需要在税制层面上进行改革。为此,建议先行试点,总结

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推广。四是建立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返还政策。类似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制造业实行超3%税负返还的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确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标准税负,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凡超过规定的税负标准的,增值税部分给予相应返还,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改进农产品收购#5@p管理。建议从以下方面改进农产品收购管理。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外地收购免税农产品,允许其使用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发售的收购#5@p。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是在不断扩展的。时到今日,农业生产者不再是一年种几亩地,收几千斤粮,喂十几只鸡,养两三头猪的农民,正在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商品流通方式业发生了很多改变,农民一般不再自行向收购点上交粮食等农产品,大多有人上门收购并负责装卸。因此,农产品大户可以采取办理税务登记证,自行领取开具普通#5@p。对小商小贩收购的只要是未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视同自产。三是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方法,确定合理的投入产出比例,加强对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的税收监控,防止出现虚开收购#5@p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5@p,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购的收购#5@p。四是加强收购对象真实性的核查。

一是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二是定期对开具的收购#5@p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5@p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情况下到村组进行必要的回访和查验。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由于国家对农产品种植户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记载的有关数据比较齐全、真实,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各村组农产品的种植品种和面积,掌握农产品的预计年产量,建立农产品收购档案,在日常管理中与收购企业填开收购#5@p上的数量进行核实比对,防止虚抬收购数量。

(四)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与同行业进行定期对比,对收购价格偏高、收购量比同期大幅增加、税负低于行业预警值、产销能力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五)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对通过评估发现有虚开收购#5@p的、长期纳税申报明显异常税负偏低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一定比例的、长期发生亏损的等企业必须进入稽查程序,对违规虚开农产品收购#5@p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

(六)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一是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强调虚开农产品收购#5@p抵扣税额与虚开增值税专用#5@p抵扣税额在法律责任上的等同性,增强企业风险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着力提高税务人

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收购#5@p视同增值税专票严格管理的理念,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控管,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二篇:国税局机关效能建设调研报告

辽源市国税局机关效能建设调研报告

机关效能建设,旨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机关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增强公仆意识,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加强国税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效能建设年活动精神,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是迎接新挑战、营造新优势的重要措施。

作为国税机关如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高质高效的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按照市直机关党工委的统一部署,对我局机关作风和行政管理效能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的调查研究。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整体看,国税部门的干部队伍是过硬的,但以更高标准上看,在个别干部身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的问题。缺少进取精神,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有些干部无争创一流的勇气,也无有所作为的信心,更无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激情,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马马虎虎,应付了事;困难挫折面前抱怨多,“等、靠、要”思想较严重。

二是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同志理

论水平不高,业务知识生疏但又不用心汲取知识,特别是喜欢照搬照抄,照本宣科;有的对理论学习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学习不系统,学用脱节;有的对学习敷衍了事,学习不主动。

三是作风不够扎实,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增强。有的干部在工作中就事论事、就税收抓税收,找不准位置,把不准重点,未能找准国税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切入点;不能实际情况提出新思路,工作缺乏创造性。

四是在机关纪律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机关各职能部门职责不同,部门里的人员分工也不同,虽然每天上下班均有严格的作息时间,可是还有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的事。需要进一步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二、加强国税机关效能建设,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当前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着力解决理想信念的问题。结合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国税干部职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通过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戒勉谈话等手段,引导干部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教育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结合机关干部的思想实际,把做好机关干部思想工作与帮助机关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和简单生硬的做法。

二是要从税务职业道德建设入手,着力解决爱岗敬业的问题。引导干部职工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树立敢为人先,敢当排头的理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营造人人讲效能的浓厚氛围。举办具有国税特点的“工作论坛”,请业务骨干和专家做报告,交流工作先进经验,开阔创新提高服务的思路。加强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通过组织观看专题片、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自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及时发现和选树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中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在全局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三是要在提高服务意识上下功夫,用“优质高效”鞭策人。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要把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融入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做表面文章;必须强化责任制,克服扯皮作风;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拖拉现象。

1.改善和创新服务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化办税,打造技术支撑服务平台。规范和完善各项办税服务,突出加强窗口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推进窗口服务单位延时服务,节假日提供预约服务,全面提高服务效能。

2.积极推进办事公开。在办税服务厅把各项办税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通过公示栏、网络等载体进行公开;

各基层单位在办公场所设立揭示板,张贴办税流程图和办事科(室)的具体位置、职能分工及监督举报电话。

3.引入服务工作民意评价机制,各单位充分利用意见箱、意见簿及电子反馈系统,把每次服务评价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创先争优考核依据。

四是从建设学习型组织入手,着力解决干部素质的问题。在全系统广泛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技能培训,科学谋划实施各类培训项目,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举办各种办税、办公技能比赛,开展“岗位建功”、“党员先锋岗”、“岗位明星”评选等各项活动,在各类岗位上选树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依托建立“AB”角工作制度,在保证工作无断档、无缺位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确保一线干部都能得到轮训学习机会,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加强业务学习

五是从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入手,着力解决执行力的问题。抓好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运转体系,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各基层单位对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集中清理和规范,明确本部门和本单位权力运行流程、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对原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优化和规范,明晰办事程序、环节、时限和标准要求,形成制度规范,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做到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截止到八月份,我局新建和完善共计

28项,现已完成制度汇编。

六是以绩效考评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结合我局自身特点,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效能告诫、诫勉教育、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注重把绩效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行风评议、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结合起来,实施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实行绩效情况月登记和考评积累制,如实记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及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或偏差,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努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激发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三、几点思考

通过我局的调研工作,我们认识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职能、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四个结合”,使机关效能建设由“重点治标”向“重在治本”转变,不断升级拓展服务内涵,努力实现角色定位准确化、工作行为规范化、管理效益最大化,进而将国税部门打造成清廉公正、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平台。

一是重点与整体相结合。我局以权力运行、办事公开等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坚持把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条与块、抓本级与抓下级有机结合起来,抓人促事,抓点带面,上下齐心,相互配

合,形成合力,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实现效能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我局在推进效能建设中意识到,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是标,程序不彰、职能错位、素质不强才是本。只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引入长效机制,形成常态,才能标本兼治,相得益彰。

三是勤政与廉政相结合。我局把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结合起来抓,既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下功夫,也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上做文章,让每一个机关干部做到既干事又干净,保障优质高效服务和廉洁公正服务。

四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我局积极依靠挖掘自身力量和强化内部整顿的办法解决存在问题,坚持不定期的纪律作风检查,有效利用来自系统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同时做好加大干部业务技能与勤政廉政教育,提高干部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慎独”“防微”思想,双管齐下,取得较好效果。

加强国税机关效能建设,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推进国税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这样才能不断强化国税机关作风建设,使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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