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自查报告

反洗钱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民银行工作安排,我社于五月至六月期间对辖内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联社于20xx年5月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永信联函字[2004]043号),并于20xx年6月10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业务交易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由会计出纳科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人民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经自查,未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2、办理单位客户开立、存款、结算等业务时按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3、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4、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5、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

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有关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的完整.

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建议有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第二篇:保险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保险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的定义,“内部控

制”(inner control)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三个目标。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由于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自身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难理解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并且,由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还涉及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或违反等问题。所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效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上述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真正得以履行的实施机制的总和,是反洗钱制度的制度。

现在,保险机构已经被要求依法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遵循rba原则来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应考虑将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同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整合起来,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过程,包含洗钱风险在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风险管理战略中加入反洗钱的目标和方案

保险机构是直接或间接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所以有必要也有能力制定实施自己的风险管理战略,这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因此,如果承认自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中包括了洗钱风险,那么保险机构就应该坚持反洗钱的rba原则,把反洗钱以

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方针嵌入其风险管理战略或计划。在风险管理框架下,保险机构应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它们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干。其中,内部报告是针对反洗钱信息(例如来自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核的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共享;内部审计是针对反洗钱信息的内部分析、辨疑以及对反洗钱程序实施的稽核与控制(例如对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决定);内部评估是指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自我评价与总结,以利改进和提高。

(二)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compliance officer)

实施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险机构建立和贯彻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安排、引导和协调反洗钱事务的合规专员,并以其为核心及时组建反洗钱合规部门。对合规专员的要求,首先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律、金融、保险和财务等基本知识,其次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在此基础上,需赋予其相称的职位和充分的职权,能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不受掣肘地调配人、财、物以推进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为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将多级制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专员建在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并定为同级领导层的副职级别。此外,保险机构还应设置洗钱报告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mlros),在反洗钱合规专员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编制和提交交易报告,其数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和结构而定。

(三)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employee training)工作

风险管理是“由人员来实施的”,而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即在于广大员工缺乏对洗钱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反洗钱的基本常识,所以,组织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保险机构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培训的渠道、途径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利用保险机构已有的培训网络(如保险公司的组训部门),也可利用外部资源、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如大专院校)来完成,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最好交替使用。从培训的内容上看,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管理层和执行层应当有不同

的侧重点: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偏重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则更应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

(四)严格划分岗位责任

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要求每一个部门和人员都应各尽其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就应包含对部门岗位责任的合理划分,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近年来,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境外上市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而美国XX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公司治理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国际标准,所以,有必要参考该法来制定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内控指引。《法案》的“404条款”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两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反洗钱内控责任分解和履责评估方式的一个蓝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XX年底已经以“404条款”为基础下发了《主要业务风险控制点检查手册》,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将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责任落实到位,并组织定期自查、自评和自纠。有了这样的制度基础,以后将反洗钱的相关内容加入其中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国内的反洗钱制度建设而言,rba原则还是个新生事物,保险行业可以在较高起点上借鉴并应用这一原则体系,提高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效率。对rba原则的贯彻离不开人力物力的耗费,特别是保险机构要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会引起相应成本支出的增加。因此,政府部门需考虑弥补保险机构合规从事反洗钱工作所固有的正外部性损失,国际社会倡导和运作已久的反洗钱利益补偿机制应及早在国内建立起来,这可视作贯彻反洗钱rba原则的一个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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