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的报告

请求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的报

20xx年3月26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向县废品公司职工某某下达了行决字[2003]36号《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文表述如下:“现查明某某自20xx年10月至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三、四万斤没有登记,有某某的供述、辨解及登记簿等证据证明。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第5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某某罚款四千元。”本人对此不服,特提出如下理由:

一、处罚对象错误。某某作为废品公司职工,虽然承租本单位仓库,是一种内部承包,是以公司名义的经营行为。并且,某某的承包金还包含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见证据:承包合同复印件)。打个比方,某派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县公安局才是诉讼主体是一个道理。

二、事实不清。决定书中说某某“收购生产性金属没有登记”,请公安部门指明现仓库存货中哪一种哪一件是生产性的,“生产性”有何特征和标准,是哪一家企业准备生产加工的金属?事实上,某某从来就没有收购任何单位准备生产加工的金属。

三、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决定书套用的法规依据是废品收购业,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强调收购废品要登

记,不登记要罚款。而某某经营的是利用材。利用材与废材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牛当马骑。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废材只有通过回炉加工才可使用,而利用材不需任何加工就能直接使用。(二)价格上有区别,废材(铁)收购价3-4角一斤,销价5-6角一斤;利用材收购价7角至1元一斤,销价1.2元-1.5元一斤。(三)某某同单位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准合法经营利用材”。事实上,某某一直经营利用材而没有经营废品材料,国家只要求对废品进行登记,没有说利用材必须登记。其三,事情的起因是几块槽钢,当公安人员调查时,对槽钢的来源――北门胡某,王某己经反映清楚,公安也调查证实。这种口头反映的算不算登记,法律都规定可以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形式,难道口头反映的就不算登记?

四、执法显失公平。北门胡某0.62元一斤收购,以约定价1元一斤销给某某,并叫王某请板车上门拖货,上午拖到,下午就被失主取走,王某并未向胡某付款,未构成买卖事实。胡某明知是湖北发电机破产处理财产被盗,并由电机厂保卫科处理卖给他的。这些情由,胡某当时并未向王某讲明。公安部门对胡某未作任何处罚,对王某却以未登记的罪名罚款四千,同一物资两个环节,同一天一个处罚一个不处罚,理由何在?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胡某同办案人员有特殊关系或交易。

五、处罚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派出所26日上午11点带人走,下午18点放人就下发了决定书。在此期间,并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此外,处罚决定书没有注明年月日,60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请问这60日从哪年哪月哪日算起?执法文书如此粗制滥造,是否有“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之嫌。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公安部门调查清楚,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行决字[200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某某等三人

20xx年3月27日

起草人:许定维

 

第二篇:公安报告

公安报告.txt13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素材:公安部主要职责公安部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我于19xx年3月17日出生于曲靖市麒麟区,19xx年7月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分配到原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科工作,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20xx年9月被任命为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在任职期间,我始终坚持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20xx年4月,受到曲靖市委、市政府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和曲靖市公安局嘉奖表彰,并被评为20xx年优秀公务员。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一是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及党的“十六大”

精神,自觉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受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自6月份加入党组织,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以来,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全面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党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党的认识。二是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工作中,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三、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自己从未放松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金钱观和权力观的改造,始终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勤政。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务员“八条禁令”,结合“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教育活动,结合“三项教育”、“大讨论”和“双为”等各项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自身政治理论、思想作风、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等的学习,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增强五大意识,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深入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进一步牢固树立了艰苦奋斗,以民为本,乐于奉献的人生观、价值观,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对每一项工作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自觉保持艰苦朴素的传统作风,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家庭和群众的监督之下,默默工作 、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同志,为人诚恳,从小事做起,从日常生活点滴抓起,甘当表率、乐于奉献,积极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

、责任感、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处事果断,有魄力,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工作作风深入踏实,以身作则,真抓实干,为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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