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xx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1、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在20xx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xx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20xx年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20xx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xx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xx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三)财务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20xx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新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在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补充资料”章节披露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20xx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上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虽切实可行,但无法提供定量分析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时同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的变更或调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在20xx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说明具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变动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xx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五)业绩快报

在本次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六)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于20xx年1月31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条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依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20xx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公司应当在20xx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或更正业绩为预亏的公告时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及相关停牌处理。

如果公司20xx年年报披露显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债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交易处理。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4-

说明,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以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八)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九)内部控制

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20xx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相关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社会责任报告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20xx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xx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十一)优先股

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专项披露。

(十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十三)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或臵入资产20xx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6-

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xx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控股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其在履行应有的程序后作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十四)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十五)特殊行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务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本次年报编制期间至披露之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三、其他要求

(一)年报全文填报及披露

1、自20xx年三季报起,本所已启用Word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以下简称“Word报送系统”),该系统将生成包含XBRL数据的定期报告全文及数据报送文件。上市公司必须填报“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xx年年报全文。

2、上市公司应当提交并对外上网披露“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xx年年报全文。

若上市公司因特殊要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非“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经本所认可后方可对外上网披露。但必须同时作为报备文件填报并提交一份“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该文件不可同时上网。

3、上市公司应当清晰分辨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和内部采集数据文件,上市公司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并填报的内部采集数据文件应当通过“定期报告XBRL实例文档报送”进行报备。

4、“Word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文件报送应遵循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关于20xx年年报使用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的的相关要求。本所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对上市公司“Word报送系统”的填报情况进行评价。

(二)报备并上网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并上网披露以下文件:

1、公司出具的文件

(1)年报全文;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4)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8)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0)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11)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

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仅报备非上网披露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xx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0〕434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xx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xx年度报告。

— 1 —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xx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xx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20xx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xx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xx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xx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xx年4月30日前披露20xx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xx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xx年度报告的,应在20xx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xx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xx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xx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xx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xx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xx年度报告,因特殊 — — 2

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xx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xx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xx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xx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xx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xx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xx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xx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 — 3 —

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xx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xx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xx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xx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 — — 4

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xx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 — 5 —

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xx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xx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xx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 — 6

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 — 7 —

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件

1.20xx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

(1)监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 — 8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xx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 9 —

(10)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6.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出现有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特别处理或风险警示处理,或者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司还应提交相关公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载有本次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和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3.其他必要文件。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上述文件的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 — 10

二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 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总经理助理、各部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xx年12月31日印发 打字:姚梦娟 校对:王会芳 共印4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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