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20xx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一、环境质量监测 ...................................................... 12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2

(二)环境空气监测.................................................. 12

(三)酸雨监测...................................................... 15

(四)温室气体监测.................................................. 16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6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6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7

(八)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18

(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8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19

二、污染源监测...................................................... 21

(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1

三、专项监测........................................................ 25

(十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5

(十三)“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 27

(十四)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27

(十五)生物试点监测................................................ 28

(十六)“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29

(十七)“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0

(十八)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 33

(十九)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 34

(二十)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 34

(二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35

(二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37

(二十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38

四、环境一号C卫星在轨测试与应用示范(试点)........................ 31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共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第二个月的4日前报送上月的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结果。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布AQI指数。

(二)环境空气监测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其它地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环保重点城市报送实时数据和日报数据。

其它地级以上城市仍按现行的数据报送方法,于每月5日前由各省站汇总以现有FTP方式报送。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布API指数。

2.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第一批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共31个。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3.空气背景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站,共14个。

(2)监测项目

山东长岛国家大气背景站:

① 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

气压、风向、风速);

② VOCs、细粒子、能见度;

③ 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④ 温室气体的CO2、CH4、N2O;

⑤ 每月中旬使用滤膜对PM10和PM2.5采样一次,并实验室分析颗粒物成分。

内蒙古呼伦贝尔、青海门源国家大气背景站: ① 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② CO2、CH4、N2O。

其余11个国家大气背景站:

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时间

自动监测项目实时报送小时数据。

长岛站酸性湿沉降监测为逢雨必测。PM10和PM2.5颗粒物成分手工监测每月一次。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4.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重点城市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TSP、Pb、苯并[a]芘;

Cd、Hg、As、六价铬和氟化物为选择性项目。

(3)监测时间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监测1次,尽可能安排在污染相对严重的时间段。

(4)数据报送

12月10日前各省站将监测数据汇总后按现有FTP方式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及《20xx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10日前(含10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

(四)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和3个温室气体区域代表站。

2.监测指标

CO2、CH4。区域代表站加测N2O。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5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个监测点位。

2.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PM10和TSP。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6月连续监测,其它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尚未建成传输系统的成员单位在沙尘天气发生的次日10点之前报送发生日当天7:00~次日7:00的数据。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972个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环发?2012?42号)。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数据报送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49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其中34个点位增加总氮和总磷,24个点位增加叶绿素a,11个断面(点位)增加VOC,13个断面(点位)增加生物毒性等指标。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

重点水域增加VOC和生物毒性指标。

3.监测时间

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数据报送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

(八)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点位301个。

2.监测项目

(1)每期必测:水温、悬浮物、盐度、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16项。

(2)一期全项: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3.监测时间

一年开展两至三期监测(至少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监测)。

4.数据报送时间

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服务器。

(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31个省(区、市)。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xx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xx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xx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xx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报告。

(3)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报告。

4.数据报送时间

8月~9月。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时间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

(dB(A)),记录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

3.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向总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二、污染源监测

(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部印发的《20x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

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

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5.监测任务分工

(1)地市级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级环境监测站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量核查,对辖区内10%的国控企业开展2

次抽测。

(3)总站

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定期调度监测任务执行情况。组织跨省区的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的方案另行制定。

6.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各省(区、市)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25日前通过VPN网络报送总站。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说明原因。

(4)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省级监测站应在1、4、7、10月的10日前向总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各省级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

各省站于12月底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报告》,并附核查监测数据;将核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报送总站。

三、专项监测

(十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31个省(区、市)辖区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 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 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 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① 地级以上城市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至总站FTP服务器(IP地址:11.200.0.101)各省相应目录内。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4月、7月、10月及12月底前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7月15日及12月底前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

送。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日内报送至总站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内。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月15 日前报送至总站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内。

(十三)“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锰三角”地区共15个水质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锰。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5日前通过“锰三角地区地表水水质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数据。

(十四)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1.监测范围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定的14个省、市共277个监测断面。其中,国控断面123个,省控断面70个,市控断面39个,县控断面2个,新增断面43个。

2.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

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监测

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铁、钼、铍、钡、钛、硼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3)底泥监测

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每月开展一次。

底泥及重金属全分析在每年枯水期开展一次。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总站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内。

各省重金属全分析结果及底泥监测数据在11月底前,通过FTP报送总站。

(十五)生物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3个省(区)、11个市共54个监测断面(点位)。其中,国控断面50个,省控断面4个;河流断面37个,湖库点位17个。江苏太湖、

云南滇池也要开展生物试点监测。

2.监测项目

水生生物多样性、鱼类生物残留、水体富营养化、鱼类生长观测和例行理化监测等内容。

3.监测时间

① 生物多样性:每年2次,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② 鱼类生物残留:每年2次,鱼类标本采集为开江月份和9月份。

③ 水体富营养化:与例行监测同步。

④ 鱼类生长观测:组织切片观察每年2次,开江月份和9月份;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每年1次。

⑤ 理化监测:与例行监测同步。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类监测数据按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表格要求,报送总站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内。数据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2个月之内,在11月底前报送完毕。

(十六)“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xx年)》中包括的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巢湖、滇池8个流域的398个规划控制断面(另有82个选测断面),《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xx年)》

中包括的49个考核断面和22个评估断面,《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11~20xx年)》中包括的49个规划控制断面,以及太湖流域14个“十一五”延续的考核断面,共计532个。其中省界断面144个,建议两省实行联合监测。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总站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内。

(十七)“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简称“三湖一库”)。

(1)太湖

20个湖体水质监测点位、3个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26个环湖河流监测断面。

(2)巢湖

12个湖体监测点位、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3)滇池

10个湖体监测点位。

(4)三峡库区

3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共布设77个预警监测断面,其中重庆库区60个,湖北库区17个。

2.监测项目

(1)“三湖”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湖体及饮用水源地:水温、pH、溶解氧、透明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0项。

环湖河流: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等6项。

水质自动监测站: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7项。

(2)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预警监测:水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汞、铅、挥发酚、六价铬、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23项。

应急监测: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监测时间

(1)“三湖”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监测时间:4月1日~9月30日。

监测频次:

太湖:饮用水源地1次/天;水质自动监测站1次/天;湖体监测点位及出入湖河流断面1次/周(周一至周三)。根据蓝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和应急监测。

巢湖:4月1日~5月31日,湖体监测点位1次/周,水质自动监测站1次/周。6月1日~9月30日,湖体监测点位1次/2天,水质自动监测站1次/2天。根据蓝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和应急监测。

滇池:湖体监测点位1次/周(周一至周三)。根据蓝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和应急监测。

(2)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① 预警监测

监测时间:3~10月。

监测频次: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水华预警监测。

② 现场巡测及应急监测

巡测频次: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 一旦发现水华,应立即展开应急跟踪监测。

4.报送时间和要求

(1)报送时间

① 快报

江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监测次日9:00以前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以及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在监测次日9:00以前向总站提交太湖、巢湖蓝藻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报告和遥感影像图片。

② 周报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每周四18:00以前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在每周四18:00以前向总站提交太湖、巢湖、滇池蓝藻卫星遥感监测报告和遥感影像图片。

③ 月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每月22日前向总站报送三峡库区监测数据、巡测结果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2)报送方式

按《关于印发“20xx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2?22号)的要求报送。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通过互联网络向总站传送数据和报告。

(十八)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

1.监测范围

已经开展入海河口水质监测的河流。

2.监测项目

(1)浓度必测项目:水量、水温、流量、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

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

(2)总量必测项目包括: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硝酸盐。

3.监测时间

每月至少监测1次。

4.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总站20xx年印发的入海河流监测报表的格式要求。

5.数据报送时间

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表报总站。12月15日之前,将第四季度汇总表和监测报告报总站。

(十九)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

1.监测范围

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

2.监测项目

各类直排入海地排污单位(或单元)监测项目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3.监测时间

不少于每季度1次。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监

测,监测频次大于每季度1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数据报送时间

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表报总站。12月15日之前,将第四季度汇总表和监测报告报总站。

(二十)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

见《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方案》(另发)。

(二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每省(区、市)至少选择10个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不再监测20xx年至20xx年监测的村庄。

1.试点村庄背景调查

调查社会和自然概况、主要环境问题和农作物种植及生产管理现状等。

2.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项目及评价标准

①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Cr以外的项目)。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

②地表水

村庄河流(水库):《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的基本项目23项(除总氮以外的项目)。

(2)监测时间

每个季度监测一次,全年4次。

3.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及评价标准

SO2、NO2和PM10日均值。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2)监测时间

每个季度各监测一次。

(3)监测方法

手工监测:每个季度各选连续的5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每天进行不少于12小时的采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每天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采样。

自动监测:每个季度各连续选5天,每天连续监测。

4.土壤质量监测

(1)布点和采样

以村为单元,菜地、基本农田、居民聚集区和选择两类重点污染场地各布设3个监测点位,共计监测15个点位。

在1m监测区域内按照5点法,采集0~20 cm表层土壤,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2)监测项目

土壤理化性质: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硒、钴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各地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监测3~5种主要有机氯农药、苯并[a]芘。

(3)监测时间 2

1~8月,监测一次。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5.典型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各省(区、市)可在典型区域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村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6.报送时间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将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总站。

(二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全部地市(州),其中北京、天津和上海各选择2个地市级行政区。每个地市(州)选择3个主要的蔬菜种植基地(100亩以上)作为监测区域。

2.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情况、农药使用情况和污染源调查。

3.监测布点

蔬菜种植基地按网格布点,网格尺度为100m?100m。

要求所选的3个蔬菜种植基地在行政区域、蔬菜品种或土壤类型上有明显不同。

4.监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镍、锰、钴、钒、银、铊和锑。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氯丹、七氯、代

森锌。

特征污染物:根据当地特有的污染状况选择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

5.监测时间

1~8月,监测一次。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6.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1月1日前报送总站。

(二十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监测内容及频次

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及总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执行。

3.监测任务分工

(1)总站

负责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组织省、市级监测站开展现场勘查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方案、报告的技术审核、签章、报出。

(2)省、市级监测站

配合总站开展所辖区域和必要的跨省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主要负责现场监测,验收监测方案、报告的编写,验收监测报告经站内三级审核后报送总

站。

4.报送时间

总站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组织召开技术审核会,对完成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进行审查。省站项目负责人须在专家评审会前7个工作日将经三级审核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交至总站。

四、环境一号C卫星在轨测试与应用示范

(试点)

1.在轨测试

(1)测试内容

① 图像质量与信息提取测试

开展C星雷达数据几何校正、辐射校正及图像融合等图像处理测试,评估C星雷达数据图像质量及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潜力;

以C星雷达数据为主要数据源,综合利用其它卫星数据,开展土地利用分类与信息提取,评估分类和提取的精度与效果。 ② 环境指标提取测试

开展水环境指标提取测试,开展近海溢油、浒苔及围网养殖等信息提取,评估提取精度与可靠性。

开展生态环境指标提取测试,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县域生态功能考核等工作,选取典型区域,开展监测目标的范围、动态、强度的识别与分析,评估雷达图像识别精

度;针对典型生态敏感区域,反演植被生物量、土壤含水量等生态参数,评估C星雷达数据生态参数反演的精度和成效。 ③ 核与辐射指标监测测试

开展核与辐射指标监测测试,针对核电站建设与运行,评估雷达图像对核电站建设情况及周边高压线、塔等敏感目标的动态识别能力。

(2)测试依据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C星在轨测试大纲》;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C星在轨测试细则》。

(3)成果提交时间与要求

20xx年3月底前,各参与单位提交在轨测试报告及有关成果。

20xx年4月,卫星中心汇总在轨测试报告并提交。

2.应用示范(试点)

(1)应用内容

① 水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示范。

选取山东、江苏等沿海区域,开展溢油、浒苔监视性监测;选取广东省珠海市等典型区域,开展围网养殖监测。

②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示范。

以云南、青海、内蒙等地区为主,选取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开展示范应用。

选择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开展植被生物量、土壤含水量等生态参数反演,并分析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③ 核与辐射遥感监测应用示范。

选取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台山核电站等在建或在运行核电站,开展核与辐射监测。

④ 项目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应用示范。

选取西南大渡河流域等开展水电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典型区域战略环评遥感应用,开展大型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环评遥感应用示范。

(2)实施依据

《环境一号C卫星环境应用示范技术方案》

(3)成果提交时间与要求

9月底之前,各参与应用示范单位提交应用示范报告及有关成果。

10月,卫星中心汇总应用示范报告并报出。

3.任务分工

卫星中心负责环境一号C星在轨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拟定在轨测试和应用示范技术方案,分发环境一号C星标准数据产品,组织技术培训,汇总测试报告,负责技术审核与成果提交。

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配合卫星中心开展所辖区域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应用需求提出、数据测试与应用分析、地面监测核查与成果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