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报告

SXTJ/C-BG-QD41/2-2010 报告编号: QQD 20120322-030

起重机械维保自行检验报告

(桥门式起重机)

桥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报告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是依据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和维护保养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的自行检验报告。

2、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报告中带“□”

桥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报告

技术规范填写。

4、检验信息、设备参数封页、工程概况栏目应严格依据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5、“维保开始日期”应填写维修保养任务开始日期(不含基础、道轨安装);“维保结束日期”应填写该设备维护保养完成日期;“检验日期”应填写该设备检验工作完成日期。

6、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栏的填写:

a、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在栏内填写实际测量后经过处理的数据;

b、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用“符合”表示符合检验内容要求;用“不符合”表示不符合检验内容要求;

c、设备不存在的检验项目或未经检验的项目,用“无此项”表示。

7、检验项目“检验结论”栏的填写:

a、相应“检验结果”栏为符合时,填写“合格”;

b、相应“检验结果”栏为不符合时,填写“不合格”;

c、相应“检验结果”栏为“无此项”时,填写“无此项”。

8、“备注”栏的填写检验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

9、本报告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监检人员的签字和维保、使用单位的签章,否则无效。

10、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维保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1.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起重机维保自行检验报告结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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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维保自行检验报告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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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报告

 

第二篇: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 自检记录

1.  本自检记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编制。

2.  本自检记录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

3.  本自检记录应有维保单位人员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4.  自检结果、自检结论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要求填写。

5.  自检记录中定性项目符合要求的在“自检结果”栏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自检结果”栏写明具体情况;无此项的均打“/”表示。应检的定量项目应填实测数据。

6.  使用单位没有相关能力自行检查的,若有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保的,自检记录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7.  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自保养的,如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相关测试报告即可。

8.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所检设备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适当增加相应的自检内容。

一、技术参数                                                 

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标记符号说明:“√ ”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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