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20xx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除上级要求市级资金配套外,“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挂牌企业“成长贷”风险池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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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若干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已在和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挂牌(拟挂牌)企业贷款风险,政府承担金额超出风险池中政府出资部分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

6.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7.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8.设立创新金融产品奖励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发行扶持我市小微企业融资的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创新金融产品(下同)。对受扶持小微企业实际年化综合费率不超过10%(含担保费)的上述金融产品(不含政府资金通过让渡收益等方式给予补贴或通过承担部分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组织发行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0.5%,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借转补。

— 2 —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

予支持:

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和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

(四)事后奖补。

10.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11.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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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12.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13.对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

14.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

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对于人民银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相关系统及终端建设,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 4 — 16.通过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物流

业、再生资源产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外贸企业发展,推进企业“走出去”发展。

(二)财政金融产品。

17.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8.设立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外贸企业贷款风险池资金。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成长性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和外贸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19.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5%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25%的减免。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20.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

(1)支持社区直销菜店建设。对20xx年新建社区直销菜店达20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市财政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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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支持。

(2)支持蔬菜网络直销配送终端建设。对蔬菜网络直销配送达5000户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其在居民小区新设的配送终端达到2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1.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

(1)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楼宇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3)对新建10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4)对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2000万美元,年度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年服务外包营业额增幅超过30%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培训支持。

(5)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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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平台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2.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1)对总部设在合肥、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的大众化餐饮连锁企业,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按100万元/个给予所在区一次性资金扶持。

23.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

25.支持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对在境外新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助。

26.设立生活必须品储备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应急网点,扩大储备品种和数量,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应急企业补贴。

2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进行产品国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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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合肥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和发生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合计超过2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8.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公寓式回收站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2)新建和改建旧货交易市场建设。对各区、开发区新建或改建的旧货交易市场,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要求的,根据申报的建设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29.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合肥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总面积达一定规模、资质晋升、在本市的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荣誉、当年新增老旧小区(已纳入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管理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经营模式,投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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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制订。

30.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自有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每个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经市粮食、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22条第1款大众化餐饮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四)事后奖补。

31.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发展。

(1)对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电子商务5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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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按1:0.5比例予以配套,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2250元的培训支持;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培训机构,市财政按照1:0.5比例予以配套,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250元的培训支持。

(5)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进行境外市场推广、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按实际发生数的50%给予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对在境外从事生产加工、能源矿产、农林渔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当年累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单个企业资金补助50万元。

3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净增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达到10家以上的,根据净增数量取前三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室内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励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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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70%给予奖励。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35.扎实开展合肥经济圈的交流合作以及与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搭建农产品流通产销对接的平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着力解决农产品买贵和卖难的问题。对于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的补助。

36.加强对豆制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放心豆制品生产企业产值增长达15%以上,引导培育一批放心豆制品诚信示范经营者,对进入我市各大超市、批发市场、餐饮企业、标准化菜场和团体消费单位销售豆制品的经营者及相关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源头把关,让更多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补助。

37.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和合肥开辟新亚欧大陆桥。(由负责运营管理的平台公司统一申报)

(1)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

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全年不低于100个20英尺集装箱的,给予每个20英尺集装箱支持1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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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揽货量不低于100个20英尺集装箱的的,给予每个20英尺集装箱支持1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给予开通合肥至上海直达或经芜湖、南京中转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个20英尺外贸集装箱支持50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合肥开辟新亚欧大陆桥。对承揽外贸货物并通过“合新欧”运输至中亚地区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每两个20英尺集装箱5400元;对组织“合新欧”班列的承运企业给予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每两个20英尺集装箱600元。

四、附 则

38.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粮食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解释。

39.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0.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41.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42.本政策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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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文化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池。

与担保公司、银行合作共同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成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的专项扶持力度。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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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文化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比例承担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文化与体育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新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4 — (四)事后奖补。

9.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0.对获得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11.文化(体育)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演出,全年不少于两场的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80万元。

12.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1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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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由我市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由我市推荐的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系统装备设计与研发类文化重点实验室,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则

— 16 — 21.本政策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5.本政策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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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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