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评估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机器设备评估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 评估值是否含税问题

(一)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的机器设备评估

通常情况下含税,但一些特殊情况也不含税,具体如下:

1、交易双方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年1月1号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

(3)20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1

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5@p,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不含税)

2、转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受让人为一般纳税人:

无论对于20xx年1 2月31日之前还是之后购置的设备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5@p,,如果支付增值税对价.也无法获得抵扣的权益,那不如购置新设备了,所以受让方是不会愿意为额外的增值税费用支付对价的,评估结果应当(不含税)。

3、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当受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时:

由于受让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5@p也不能抵扣,这时增值税对他来说构成设备成本,这时的交易对象对受让方来说并不能将其拆分成两种权益,此时评估结果应当(含税)。

(二)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机器设备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不含税,但一些特殊情况也要含税,具体如下:

1、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中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应该扣除增值税的特殊情况:

(1)如果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只经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由于机器设备增值税不能在产品的销项税中抵扣,因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2)如果明确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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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和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4)与不动产结合在一起的机器设备,如建筑物附属中央空调、 电梯、变配电设备等大配套设备,如果企业作为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核算,那么其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因此评估价值(含税),企业如果已经单独核算,并实际已抵扣了购入时的增值税,则评估时(不含税)。

2、除以上情况下含税外,其他情况均不含税。

二、 重置成本中除购置费用外的费用计算问题

在评估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格十运杂费十安装费十基础费十其它费用十资金成本 =设备购置价 x (1 +运杂费率十安装费率十 设备基础费率)x (1+ 其他费用费率)X (1 +资金成本率)

增值税转型后,很多情况下设备购置价是不含增值税的,因此,如果上述费率是以不含增值税的购置价格作为基数,那就可直接采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计算基数。但资金成本率的计费基数应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这是因为设备购置增值税是在购置设备时需要实际支付的资金,其抵扣只能在生产期间逐步抵扣,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资金成本 (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中。

但通常我们使用的费率取值都是以含增值税购置价作为计费基数的。因此在计算运杂费,安装费,设备基础费、其他费用时应将不含3

增值税的购置价乘以(1+增值税税率)换算为含增值税的购置价作为计费基数。资金成本率的计算基数同上所述,应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用以下的案例简单说明。

案例:试计算 1 台机床的重置成本。假设该机床在评估基准日的购置价 { 合税价)为 1 1.70万无. 其中设备价为 10 万元,增值税

1. 70 万元 (增值税率为17%)。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安装费率取 1 %,基础费率取 2%. 运杂费率取4%。计费基数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购置价。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取费标准,假定其他费用费率 (主要为建该单位管理费、勘探设计费、监理费等)为 10% (计费基数中包括增值税),资金成本率为 5 %。

(1 )评估基准日在转型前,该机床的重置成本为:

重置成本 =设备购置价格 { 含增值税)十运杂费十安装费+基础费+其它费用 +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 (含增值税)× (1十运杂费率十安装费率十设备基础费率)× (1+其他费用费率)× (1+资金成本率) = 11 . 70 ×( 1 + 4%+ 1 %+ 2% ) × ( 1+ 1 0% )x ( 1+ 5%)=14.46 (万无)

(2)评估基准日在转型后,该机床的重置成本为:

重置成本 =设备购置价格 (不含增值税)十运杂费十安装费十基础费十其它 (间接)费用十资金成本

=设备购置价 (含增值税)× (1 +运杂费率十安装费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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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基础费率)× (1 +其他费用费率)×(1十资金成本率) — 设备购置增值税= (10+1.70) x (1 +4%+1%+2%)× (1 +10%)×(1 + 5%)-1 . 70=12.76 (万无)

对转型前后的重置价进行比较,重置价值差额等于设备的增值税款。

三、 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在转型前购置的设备原值中所含

增值税的抵税问题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在评估不调账的情况下,以前付出的增值税折旧后的余值可以带来未来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也就是说08年12月31号之前购置的设备相对现在的新设备多一种抵税权益,因此,若考虑这种权益,理论上评估公式应调整为:

设备评估价值=在扣除增值税情况下该设备的评估价值+该设备原增值税额×(1-折旧率)×未来所得税税率

或:设备评估价值=在扣除增值税情况下该设备的评估价值+ (设备的账面净值-设备预计残值)X原增值税率/(1+原增值税率)x企业预期所得税税率

当然,该项资产数额从理论上也存在时间折现问题,但由于预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参照可抵扣亏损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式,不考虑时间因素。

我们认为上述对老机器设备的评估处理虽然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践中因存在以下不确定因素而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实际操作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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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在转型前购置的设备金额不大,对企业整体价值影响小时,也可以忽略不计该项资产。这主要是从重要性原则出发,简化评估过程的繁琐程度和会计账务处理的方便考虑,但需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2、 如果企业在转型前购置的设备金额很大,对企业整体价值影响

较大时,则仍须考虑该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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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20xx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执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两个税种产生直接影响: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

评估中如何考虑增值税影响:

问题一、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价值是否需要扣除增值税是不是与评估对象有关?

答:是的。评估对象不同,其价值内涵一般会不同。

在机器设备转让、投资等经济行为相关的评估中,评估对象是机器设备本身,评估价值的内涵一般是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是指含税价,所以评估价值确定的时候不需要扣除增值税。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为了确定上述对象市场价值的需要而从事的一种过程性的工作,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并非是指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时一般需要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该增值税可能在企业其他资产中已经反映可以用来抵扣产品的销项税,也可能是在以前年度已经在产品销项税中抵扣)。

问题二、前述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一般需要在市场价值(含税价)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在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应该扣除的特殊情况包括:

1、如果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应税纳税人(比如只经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由于机器设备增值税不能在产品的销项税中抵扣,因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

2、如果明确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

3、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由于是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不扣除增值税也不扣除消费税。

4、与不动产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的机器设备一般要求在不动产中统一评估;至于哪些设备属于不动产范围还是应以税务部门界定为准,比如在设备评估明细表单列的建筑物附属中央空调、电梯、变配电设备等大配套设备的增值税企业如果实际已抵扣,则评估时仍然应该扣除增值税。

5、办公电子设备等管理用设备的处理原则与生产用设备的处理一致,因为都是企业经营需要的设备,不管其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用途。

问题三、增值税转型前购置的机器设备在评估时如何考虑?

答:个人认为上述对老机器设备的评估处理可视同新设备处理,因为成本法评估是假设设备重置为前提的,故可以评估基准日时点为准进行划分,即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月1日以后的,无论账面是老设备还是新设备,都按新原则处理;但是20xx年12月31日的基准日由于经济行为发生实际使用评估报告的日期肯定已在1月1日以后,实质上也可以视同是在1月1日后重置,建议也按新原则处理。

问题四、市场法、收益法评估设备增值税如何考虑?

答:以上处理均系针对设备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如果采用市场法,可参照成本法原则处理;如果采用收益法,一般无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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