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

1、目的

对检测过程中出现样品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类、处理、存档、上报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检测过程中出现的样品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

3、职责

3.1 检测组负责调查、分析、处理事故;

3.2 质量管理组负责记录、分类、存档、上报;

4、程序

4.1 质量事故分为意外质量事故和质量事故。

4.2 质量管理组负责对所有质量事故进行记录、分类、存档,由检测

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可能出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运行《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

4.3 意外质量事故可能涉及到人员、设备误差。

4.4 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方面:

a、由于仪器设备失准、超重等造成检测数据不准确;

b、检测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或非检测人员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精度降低;

c、样品受到非检测性破坏;

d、有关标准规定应检的项目漏检、失实或伪造检测数据。

4.5 质量管理组负责组织可能发生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样品集中

进行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4.6 检测组负责对有可能出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样品进行复检、

重复性实验、实验室间能力比对实验等,调查样品是否出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和问题出现的原因。

4.7当样品确定为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样

品。将有关资料和数据报告站长,由站长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联系样品供应商或生产商研究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办法。

4.9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后不报上级,或伪造情节者,一经查出

严加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篇: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存在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部门配合。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如果检测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如影响到驾乘人员安全的)应立即进行分析,并马上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

普遍性安全分析报告制度执行程序如下:

1、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注意总结车辆检测的数据结果,对于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公司质量监督人员、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在监督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时,应认真总结车辆的检验数据结果和结论,如果发现某些型号或年份的车辆检验数据经常不合格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3、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应每月对检测的数据进行统计,除统计检测数量和合格率之外,还要对不合格车辆型号、生产年份、不合格项目等数据进行统计,一旦发现不合格问题较集中的,应立即报告技术负责人。

4、技术负责人对报告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阅问题涉及的所有原始记录和报告,查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的范围以及涉及的车辆类型或生产年份、检验人员姓名和检测设备的名称等;对车辆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的原因采取如下措施:

a.如果是公司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操作引起的,公司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b.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个别性问题,应当要求车主修复。

c.如果是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公司应立即形成报告,并报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

5.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车辆品牌、生产年份、型号;

b.该品牌、生产年份、型号的车辆数量,产生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数量,统计开始和截止日期;

c.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合格车辆的百分比;

d.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可能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建议;

e.报告分析人、批准人及报告编制日期;

f.其它必要的内容。

6、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内容之一。

7、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的有关记录由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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