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合同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审计力度,甲方确认委托乙方配合甲方开展石景山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工作事宜,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服务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自            日开始实施,至乙方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成果文件)且建设单位付清审计服务费用后终结。

第三条 审计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注:费用标准有范围的一般按低限,特殊情况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上述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计列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确认,建设单位按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2、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确认,建设单位按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经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核定审计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已付款项,建设单位付清余款。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检查乙方受托项目的实施情况。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书面的项目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审计程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乙方不纠正或再次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

2、在乙方审计工作开始前,审核相关工作计划。

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及请示,甲方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4、如委托范围中约定的内容、时间等存在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5、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指定甲方的工作人员作为审计联络员。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项目的相关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审计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

4、有权在约定的时限内取得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2、及时与甲方沟通,对甲方负责,在工作中及时向甲方请示、汇报,保证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或信息,应在发现重要情况或信息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3、审计任务结束后,所有相关的审计档案由专人按照甲方要求整理、归档,并设专用档案室专人保管,及时上报甲方。

4、乙方超越委托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如果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甲方的追认,视为在委托范围之内。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和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无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审计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委托项目,视为违约;若计划变更,或不具备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申请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不视为乙方违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2)乙方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质、出具虚假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甲方交付的审计工作、收费明显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完成等情况。

3、违约方应负责赔偿责任,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应表示认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意外事件”指足以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突发事件,事件的发生超出乙方防范及预见能力范围外的类似事件。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康桥颐城小区跟踪审计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济南********************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

济南********************((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区

工程规模:约 万平方米 工程投资:约 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08 年 11 月 日开始实施, 1

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完成。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各执贰份。

委托方:(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济南市玉函路38-6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2008 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 3

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 4

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

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17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 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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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

第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6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26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28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29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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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山东省和济南市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时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康桥颐城小区工程(包含楼座、车库、公建、园林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2.1合同管理方面咨询内容:

2.1.1应委托方要求,拟定或审查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2.1.2应委托方要求,协助委托方参与合同条款的协商。

2.1.3协助委托方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合同纠纷,向委托方提供专业建议。

2.2施工阶段咨询内容:

2.2.1施工前完成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确定工程总体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细则,每月提交一次动态分析报告;

2.2.2参与图纸会审,协助委托方解决图纸技术、经济上不合理之处。随时提供委托方需要的工程有关数据。

2.2.3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分包单位的招标及合同内容审核。

2.2.4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材料品牌、价格的确定,参与乙方供材价格的审批,设备定价、甲方分包工程定价进行市场考察和审核确认。

2.2.5向委托方建议设计优化方案,材料核价、分项工程核价、材料选用方案,并做好经济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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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向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跟踪现场全过程,全面了解工程情况,为各类工程结算审计累积第一手资料。

2.2.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对影响施工阶段投资技术因素进行预控。

2.2.8协助委托方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并计算价款。

2.2.9协助委托方审查工程各类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并对其及时检测、审核,对技术经济签证把关。

2.2.10提供拨款计划。

2.2.11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月完成工程款及进度款,认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并对价款建议书发表意见。

2.2.12跟踪审计人员每天对工程进度、隐蔽工程情况进行巡视,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2.2.13其它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

2.3竣工结算阶段的咨询内容:

2.3.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内容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在56天内对结算给予确认或提出审计意见。

2.3.2协助委托方财务部门完成材料结算、委托结算、供材转帐。

2.3.3汇总项目成本,并做指标分析。

第3条、咨询单位人员安排:

总负责人1人、土建1人、安装1人。若委托方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人员未到岗,则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元/人/天的违约金处罚。

第4条、双方约定造价咨询单位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及提供时间: 9

4.1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的时限为造价咨询单位接到施工图资料后的二十日内编制完毕。

4.2签证资料要在五日内审计完毕。

4.3形象进度拨款在五日内审计完毕。

4.4竣工结算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三个月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毕。

4.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复审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的二个月内复审完毕。

4.6工程项目的材料结算要在复审完毕后的15天内审计完毕。

第5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资料。

竣工结算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

其它资料提供时间根据需要双方协商。

第6条、委托方应在48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7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结算审计费为原报审结算造价的审减额、超出审定结算造价5%以外部分,按审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由委托单位代扣代付。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酬金:全工程跟踪审计费用一次性包死,为65万元。合同签订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完成建设工程的清单报价、提供材料计划后付15万 10

元,20xx年7月1日支付15万元,20xx年12月31日支付10万元,20xx年7月1日支付1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万元,剩余的费用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10日付清。

第8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9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委托方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常住工地人员提供办公室。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委托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造价咨询。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跟踪审计期间如发生安全问题按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合理化建议委托方采纳并为委托方节省费用的情况下,委托方适当奖励。

5、附加协议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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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2008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20xx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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