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写法

文秘和办公室工作学习资料

(第5期)

张家口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xx年5月20日

请示的写法

请示的写法

请示的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请示事由或起因、请示事项、请求。

请示事由:是请示提出的依据,放在正文的开头。这一部分可以反映情况,但要注意不是为了汇报,而是为所请示的事项说明理由。

请示事项:是请示的核心内容,主要写明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审批,还可以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与建议。

请求:是在请示的结尾提出要求的话语,是请示的终结与强化。一般紧接请示事项后面,另起一段书写。根据请示目的的不同,请求常用的语句是:“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当否,请批示”、“特此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等。

相应知识

请示是下级向所属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呈请性上行文书。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文书。遇到下述事项要用 1

请示:对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的问题;工作中发生了重大问题、无规可循的问题或根据规定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而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等。请求上级批转本单位关于某项工作或活动的系统设想、安排或处理意见,也用请示上达。请示按其用法有:

请求批准的请示。这类请示一般是些专门事项或问题,本单位无权解决,请求上级给予指示批准。

请求批转的请示。这类请示一般是业务主管部门就某一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请求上级批转各地执行。

目前在各单位的行文中,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混用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有的甚至将两者合而为一写成了”请示报告”,不仅给受文单位的处理带来困难,也影响了文书发挥应有的效用。

请示与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表现在:

第一,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事项给以指示、批准或答复的;而报告则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 第二,行文时机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在得到上级的批准、指示后方能行事,不允许“先斩后奏”;而报告则是在工作完成以后或告一段落后发出的。

第三,内容宽窄不同。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而报告则一事( 如专题性报告)数事(如工作报告)皆可。

第四,办理要求不同。请示多是带有急迫性的问题,请求上 2

级答复办理的,是“办件”;而报告则多是汇报工作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报请上级阅知的,是“阅件”。

第五,报送制度不同。报告可以有“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的制度;而请示只有在必要时才行文,没有定期请示制度。

正确使用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关键的问题还是要抓住行文目的这一点,需上级答复的,用请示;只需上级了解情况或批转而无需答复的,则用报告。掌握了这一点,就不至于将请示与报告混用了。

拟写请示应注意事项

1.写请示要一文一事,切忌一文数事,给上级答复造成困难。

2.请示的主送单位只能是一个,不能多头主送。

3.不要错用文种,尤其要与报告区别使用,更不能合用,力戒写成“请示报告”。

4.要选准请示的问题,充分考虑到上级批准的可能性。

5.请示理由要充分,能引人注目,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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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请示的写法及结构

请示的写法及结构,在行政公文中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

一、结构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署,结构完整规范。

(一)标题。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写标题要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

(二)正文。请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项和结语3部分。

1.原由。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原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当然关系到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

2.事项。包括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一条一条地写出来,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

注意:事项简单的,往往和结语合为一句话。如《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最后一句话:“现申请把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请审批。”

请示事项应该避免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和把原由、事项混在一起的情况。否则,不得要领,不知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3.结语。请示的结语有“以上请示,请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等。结语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二、写作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

(二)单头请示。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四)不抄送下级。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范文】

关于19xx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xx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xx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位的产权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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